※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爭點整理:
: 1. TW專利權人專利訴訟勝率
: 2. US專利權人專利訴訟勝率
: Vandelord主張:
: 1. TW約20%
: 2. US略高 (勝率應該含過程中專利遭無效結果)
: 引證資料:待提供
: hh47,ipme主張
: 1. TW~11%
: 2. US超過五成
: 引證資料:pwc 2013
: => Vandelord質疑及反證
: I. pcw報告內容部分:
: a. overall success rate
: b. patentee對象為 NPE & PE (應包含所有patentee)
: II. 提供反證:
: c. SSRN Stanford Law School 2000~2010統計資料,US勝率35%(印象)
: d. patento: US district court勝率為57~11%
: e. ipwatchdog: 根據ipwatchdog內容,
: V主張應加入patentee loss rate,但不應加入settle,
: 不加入settle理由: settle內容大部分(92%)受限於雙方NDA,故無由得知,
這版友你說你覺得勝率不該將和解算入,那舉ipwatchdog網頁的例子用意是?
然後settle內容受限於雙方NDA,這又如何? 只是雙方和解金額或交叉授權
等等細節外界不知道,但這並不會影響外界知道兩造雙方有和解的事實。
還有上篇推文說算勝率是: 專利權人專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勝率。
這真的很怪,所謂trial勝,就已經是法官或陪審團評判為勝;也就是說訴訟
過程專利權人的專利是沒有中途被舉發,才有可能撐到後來的勝利審判。
為什麼是專利權人專利有效是56%,56%乘上(trial)勝率? 我當律師從未聽過
這種說法。 感覺你很多篇的論述都存有很大的問題。
還有問題如幾位版友所提,其實真得很容易知道你是不是懂這方面。
我個人來說,也是不太相信,台灣勝率會高到20%。
這討論串,我詳細的看了一輪。幾位版友的見解都是對的。
所謂過5成,如台大法學院的網頁,應該很清楚可以知道是trial。
若是考慮settlement,應該沒有必要這麼含蓄的說: 50%以上。 敝人
自己當時其實也受邀回臺在會中,當時在場人的程度對這數值,並沒
有表示有異議或有任何了解上的障礙而必須詳述。而pwc的報告也證
實了是 trial。
考慮SJ,若對於NPE與PE勝率差不多是30%。若是不針對這兩者,勝率
可能在30%~35%的範圍。就取平均值差不多32.5%。
我想就算在不懂訴訟的人,提出上面這樣的基本概念給懂的人聽。他們一
定都知道你在說什麼,你也可以跟他們容易有共識的溝通。因為在台灣最
高學術單位講給底下的專家律師學者聽,也是採用這種表達了。台灣專利
訴訟也確實沒有summary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