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舉發制度可以要求對部分請求項舉發
假設以相同創作同日申請發明跟新型
結果兩個都核准審定
為何這是全案概念必須撤銷全部請求項
假設相同創作的技術特徵是a+b
某甲分別申請發明跟新型
發明申請案
請求項一 a+b
請求項二 a+c
新型申請案
請求項一 a+b
這樣不是可以單獨撤銷兩案各自的請求項一 嗎
按照審查基準的意思好像是發明申請案的請求項二也要一併被撤銷
還是說我有觀念弄錯了(例如相同創作,全部/部分請求項)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5-09-19 18:00:00以您一案兩請的前提下 不會有發明新型同時有效的問題...
謝謝回答,我是看逐條釋義在第73條的例子,他說都同時給核准,此時提出舉發,要所有請求項都撤銷,不能部分撤銷
作者: mwheg (michael) 2015-09-20 00:18:00
一案兩請權利接續的要件是要至少一請求項相同依照這個例子來看,本案應該是要走發明新型擇一現在兩案都准了,所以有一案是原本就不該准的因此舉發時是全案撤銷而不是部分撤銷
所以連同發明申請案中的 請求項二也要一併撤銷??請問樓上大大,為何會這樣立法???感謝回答
作者: mwheg (michael) 2015-09-20 00:57:00
因為如果本來一案兩請的狀況時,若選擇新型,發明的請求項二也不會存在應該說這種情況下不能看請求項,本來就只有一案能活的現在兩案都活了,當然就只能留一案
作者: mwheg (michael) 2015-09-20 01:02:00
在這種情形下權利人就無法選擇了,而是被動視被舉發的案子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