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審查品質差議題正夯
想到一個問題 來請教一下大家意見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提點
審查意見通知書是不是行政處分? 還是只是單純的觀念通知?
若被認定是觀念通知,那沒行政救濟程序,無法可管。 但若為行政處分呢?
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
審查意見通知書下來後,【逾期未復者,本局將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也就是意見通知變處分,其是否己符合上開後續處分的相關說明?若是 那 OA亂發就有可能會被當成是違法行政處分,似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的適用?
註:公務員懲戒法§2:「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以上 請先進們不吝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