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必要技術特徵

作者: narvis (Narvis The Cloud)   2016-03-30 21:52:59
純粹發牢騷。
余觀諸審查意見云:
「獨立項未敘明專利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不符專利法第26條第4項之規定。」
惟查,必要技術特徵云者,
於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
係指「申請人所認定之發明之必要技術特徵」。
於民國93、97、99年修正發布的舊版專利法施行細則同條項,
始為「其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祈請,勿再將傳承已久的罐頭句子複製貼上了。
謝謝。
作者: chen7572 (.....)   2016-03-30 22:20:00
直接寫局長信箱這種審查意見很多都是找不到引證,但又覺得你claim範圍太大,想強迫逼你限縮但又沒有引證和明確的理由來佐證,怎麼能證明範圍太大?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3-30 22:43:00
其實貼上來ptt比局長信箱有用 長官們有在看的 XD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6-03-30 22:46:00
哈哈哈 p大你好壞
作者: chen7572 (.....)   2016-03-30 22:47:00
局長信箱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喔貼上ptt長官不會回覆你,局長信箱會直接回覆你我是不是講太多了......
作者: brson (下大雨)   2016-03-30 22:53:00
回你後吃案?在摸摸頭?要你不要吵.貼在板上有輿論壓力,這是p大之意.
作者: chen7572 (.....)   2016-03-30 23:01:00
沒有用我就不會說有「無法預期的功效」了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6-03-30 23:21:00
其實我覺得沒差多少 原因在於 發明人認定 可客觀見於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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