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先進好 最近要申請專利 開始接觸相關資訊
也開始看這個版以及第一次發文(發現我爵凱凱大竟然是版主XDDD)
爬了文也看了些網路資料 但還是有些觀念流程或實務操作不太確定
在此描述我的狀況 理解 及疑問 還請各位不吝賜教 如果問題問得不好也請見諒 謝謝
我有一個構想 將來會和專家合作 但在和專家討論前 想先申請專利保護自己的構想
前輩建議先自行線上申請美國臨時專利(provisional patent)再找專家談
一年內申請美國正式專利(non-provisional patent)並主張優先權
爬文看到版友說類似的情況申請台灣新型專利就好了 一方面不理解這邊的矛盾
另一方面 我看了兩三間學校指導教授申請專利 都是在申請美國臨時專利
因此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 這些學校建議直接申請美國臨時專利的考量是什麼?
2. 建議中有一句「可藉最少的經費、在最短的時間內(會議/論文發表/口試前),
先獲得多個國家(中華民國、美國、大陸及PCT國家)最基本的專利保護(申請日及
申請號)。」另外也看過說必須是PCT條約國居民或國民才可以走PCT管道,那麼
前面這句說「先獲得多個國家(......及PCT國家)」是什麼情況?
3. 我對申請流程的理解如下 請問有沒有理解錯誤?
(時間以台灣新型/美國臨時案的時間為基準)
a. 申請台灣新型專利 -> 12個月內申請美國正式專利並主張優先權
同時12個月內向PCT提出申請 -> 被打槍(因為最一開始申請台灣
新型專利 台灣不是PCT
合約國)
b. 申請美國臨時專利 -> 12個月內申請美國正式專利並主張優先權
同時12個月內向PCT提出申請 -> 30個月內申請PCT各國專利以
主張優先權
4. 承3-b 因為美國剛好是PCT合約國 請問美國正式專利的申請和PCT專利案的關係是
平行的 還是有先後順序因果關係? 而不管是平行還是有先後順序 美國正式專利案的
申請內容是否就直接拿來申請PCT的部分?
5. 網路上看到「美國新型專利接受英文以外的說明書內容 但必須符合美國專利法
35 USC 112.1及35 USC 113.1的規定。」
想先做個確認 美國新型專利真的接受英文以外的說明書內容嗎?
如果是 那申請台灣新型專利的好處是否只剩下 省去郵寄耗時/丟包風險 & 相對便宜?
6. PCT 到了國家階段 請問歐盟現在是申請一次全歐盟適用 還是各個國家各自認定?
查到一篇說正往"申請一次就適用全歐盟"的方向前進 但進展不順
7. 這段內容「臨時專利須要有說明書 正式圖式及發明人資料 並繳納申請費 但不會
被審查 因此申請時不要求一定要有專利請求項(專利範圍)」
我的理解是 臨時專利階段就要充分揭露技術內容 那想請問將來申請正式專利時
如果有做修改 請問實務上有什麼要注意的?
8. 承7 假如專家的技術有專利 我申請了臨時專利後和專家合作應用這個技術
請問到申請正式專利時 是新增專家專利授權或技轉的內容嗎? 實務上如何操作?
不好意思 問題有點多 先謝謝各位前輩幫忙解惑了 感激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