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可夢案解析

作者: mordred (mord)   2016-08-03 16:45:24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
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程式功能。
上述為王先生專利的權利範圍獨立項請求項1的內容.
進行分析時,必須"同時滿足"具有"主機伺服器A"+"攜帶型裝置B"+"定位系統C"
(A+B+C)三者"協同"執行請求項1所述之技術特徵內容,
(1)然,就寶可夢業者而言,其不為攜帶型裝置B(ex.手機)業者,不為手機製造商(ex.蘋果)
換言之,寶可夢業者能"落入請求項1的全部技術特徵"之論點,實有待商榷
(2)就"主機伺服器A"+"定位系統C"所具有的"定位"技術特徵而言.....
應等同於至少具有通訊服務業(ex.中華電信)的功能/技術特徵
惟,寶可夢業者並非為通訊服務業者(ex.中華電信)...
換言之,寶可夢業者應非為"同時具有(A+C)技術特徵"的公司.
綜上所述......寶可夢業者應均非為(1)及/或(2)所述之情況....
是故,....blah...blah.....blah....
作者: mordred (mord)   2016-08-03 17:21:00
結論是.....寶可夢快進台灣吧.....:D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6-08-03 17:41:00
安裝APP時 USER與遊戲公司的契約關係+APP對手機的使用電信公司租用相關資源給USER+遊戲公司的契約關係..等等使否使得遊戲公司能夠使用這個方法發明?
作者: mordred (mord)   2016-08-03 18:31:00
修正本…原因…寫快了…:D….綜上所述..以(1)及/或(2)而言….寶可夢應無侵權…….:D各個AR App請快進入台灣吧….:D…應無侵權該專利…:P
作者: bonaqabo (Always_missing_you)   2016-08-03 18:36:00
陳大律師已經提舉發了
作者: mordred (mord)   2016-08-03 19:49:00
僅為解析…[最終之解釋/執行結果..以”神盾院”說了算]: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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