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03 16:51:38
王先生的專利,不管最後更正成方法或裝置的請求項,新的請求項應該要包含
「主機伺服器;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且應該也沒有機會再修範圍,讓它不需要包含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雖然直接侵權有困難,但是間接侵權還是能夠成立。
寶可夢這個遊戲,是以直接侵權王先生的專利為目的進入臺灣的。
以下有間接侵權的解釋。
http://wiki.mbalib.com/zh-tw/间接侵权
對基層從業人員,王先生的專利能夠核准雖然是一種傷害,但是如果在法院中,判定
不明確對於專利申請人也是一種傷害,在法院中解釋有爭議的請求項時,其實是要以
具有效性的方式解釋。參照下述連結。
http://tinyurl.com/z8fuu2c
另外,不明確性可能是個假議題,因為還是有更正程序可以進行。
1.一種「裝置,適於執行」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
程式功能,其包括:
主機伺服器;
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
程式功能。
1.一種整合定位系統與無線網路之遊戲方法,用以執行需定位之程式功能,其包括:
「操作」主機伺服器;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定位系統;
整合定位系統於上述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將具無線網路功能之攜帶型裝置
之資訊傳回主機伺服器,使主機伺服器透過無線網路與攜帶型裝置進行需定位之互動
程式功能。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3 17:29:00
更正不能變更申請標的,改裝置項的更正不可能通過的台灣目前不承認間接侵權的侵權態樣,所以沒戲唱
作者: ealvis   2016-08-03 17:57:00
選擇有效性的解釋這是法條違憲審查的標準…專利是指推定有效。一個再講解釋原則,一個再講舉證責任,恐有混淆
作者: ides13 (juso)   2016-08-03 18:01:00
間接侵權,可以適用適用民法第185條第1項及第2項。雖然很少但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曾出現過。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8-03 18:28:00
題外話 最近在拜讀I大部落格的文章 獲益良多是說 這案件在美國 就是故意輸入不能另作他用的關鍵元件 有成立輔助侵權的可能阿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3 19:11:00
看不出來哪個元件不能另作他用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08-04 06:58:00
事實上 當初不要以全知觀點來寫 Claim 就好了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8-04 09:10:00
我想法是 寶可夢軟體本身若不結合手機及伺服器是不能玩的 所以視為不能另作他用的元件 請查照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4 09:40:00
「軟體本身」是哪個元件?系爭項是方法項,不是裝置項
作者: MasonT (MasonT)   2016-08-04 13:08:00
作專利這麼久,第一次看到方法專利,元件不是以步驟呈現的,這樣的專利還是有效的嗎?聽說該律師也待過事務所,真另人不敢相信
作者: iptaiwan (iptaiwan)   2016-08-04 16:32:00
該律師應該只寫過自己的專利案
作者: MasonT (MasonT)   2016-08-04 16:47:00
他好像待過國際通商,所以可能沒寫過新案,處女作可能就是自己的案子
作者: orsonplus (奧森普拉斯)   2016-08-04 17:53:00
對人的部分,可以移駕其他心情抒發板嗎?這是專利板對於專利文獻的撰寫內容及審查品質,討論是公領域至於專利權人的經歷或有無寫過新案,是人身討論
作者: piglauhk (肥胖宅 ( ̄﹁ ̄))   2016-08-04 22:53:00
不是人身攻擊啦 說他沒寫過案感覺蠻中性的(?)
作者: mordred (mord)   2016-08-05 09:40:00
orson:這就是我為何刪文….:D..怕推文的會有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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