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方向

作者: zxcvxx (zxcvxx)   2016-12-22 00:47:10
http://bitly.com/2hTPXuO
壹、前言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12日制定,迄今已6年餘,為因應國際環境
變遷、配合我國產業升級轉型需要及產業未來發展趨勢,本部從產業創新、產業人才、產
業投資、產學合作、產業用地等面向,積極檢討修正產創條例,行政院已審查完竣。
貳、修法重點
一、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投入
規範國營事業應編列一定比例總支出預算進行研究發展,且其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而辦理
採購,不受政府採購法限制,但應受國營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可使國營事業得以發揮產業
領頭羊之角色,帶動整體產業研發動能。
二、促進產學合作
為有效促進產學合作,引導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積極將其研發成果推廣給國內企業使用,
協助產業累積技術能量,增訂創作人因技術移轉所取得之股票得適用緩繳(課)稅規定,透
過租稅誘因鼓勵創新技術商品化。(國內產學合作時,公司常以其股份換取學研機構所有
之技術,該學研機構亦會配發股票給創作人,例如教授、研究人員)。
三、促進產業投資
(一)為使我國有限合夥事業與國際接軌,並強化吸引國外資金投資台灣,依有限合夥法
設立之創投事業課稅方式,參考其他國家採「穿透」課稅之概念,適用期間原則為10年,
必要時得延長,但不超過15年;而門檻條件:實收出資總額須達新臺幣3億元;投資於新
創事業公司累計金額達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35%或達3億元(兩者較低者)。另其所得區分為
證券交易所得及非證券交易所得,逕由合夥人依盈餘分配比例按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稅
,以鼓勵國外資金投資臺灣。
(二)為扶植高風險新創公司發展,並協助其於初創期取得所需資金,參考新加坡作法,
針對天使投資人提供獎勵措施。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設立未滿3年)達100萬元且
持有該公司股票達3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得按投資金額50%於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上限。
四、強化無形資產評價機制
建構無形資產評價之人員、機構之登錄與管理機制,提升公信力,並賦予法定業務,促進
無形資產發展。同時,連結金融體系之投融資等相關配套措施,帶動無形資產流通運用。
五、產業人才資源培育
成立產業人才能力鑑定中心,並結合民間力量,共同推動人才能力鑑定業務,以促進產業
聘用具鑑定證明之人才。
六、活化產業用地
為解決產業用地閒置情形,活化既有土地,同時針對園區閒置用地訂定強制收買規定,強
化產業用地活化使用、扶植產業發展。
七、其他作為
(一)政府機關得以優先採購方式,採購軟體、創新及綠色產品或服務,以激勵產業創新
活動與永續發展。
(二)因應大數據時代來臨,政府得以補助或輔導措施,鼓勵企業運用政府的開放資料(
open data),來發展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支援,使政府與民間資訊共享。
參、辦理進度
本次產創條例修法,主要係塑造產業創新與完善的產業環境,經行政院多次邀集跨部會討
論,大致已達成共識,近期將提報行政院院會,函送立法院審議。
作者: kaikai1112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   2016-12-22 06:58:00
作者: VanDeLord (HelloWorld)   2016-12-22 10:23:00
看到產學合作我就GG了用結果來鼓勵,手段永遠推陳出新啊...台灣法條比中國大陸還保守,人家明訂50%給有貢獻的人員真的要學學以色列鼓勵創新的方法台專利產業崖墜問題很多,對客戶要堅持專業,客戶一堆要求都答應,客戶會誤以為專利不難,審查通過率和訴訟率背離太大,其實有時候也只是"專利申請"商品化的結果訴訟勝率不過話說台灣申請中國大陸案子是不是爆增啊?我有認識以色列創新大師,有需要我可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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