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讀專利法,讀到第38條時對於實審的規定有不懂之處,
所以來版上向各位前輩尋求幫助,先在此感謝解答的大家
專利法第38條的規定為
第 38 條
(1)發明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
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2)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
或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改請為發明專利,
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後三十日內,
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3)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4)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
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
就字面上的意思是申請日三年內必須申請實審,未申請者視為撤回
但是若是分割改請案,沒有在三年內申請實審,
要在申請分割或改請後30日內申請實審
我的問題在,既然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就視為撤回
但是為什麼分割改請案會有
「超過三年沒有申請實審還存在」的狀況
想請問大家這條法規到底應該怎麼解釋才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