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技術創新最有效保護管道,申請專利?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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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內部於創新過程中,當有新技術產生時大多會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然而對於
新技術的保護是否僅止於以申請專利取得保護呢?筆者已多年經驗提供以下意見。
專利型態在我國分為三種,包括發明專利、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專利依我國專
利法之定義係:「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因此對於發明究竟是物還
是生產該物的方法,並無特定的限制。
然而從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之定義,可以推知生產物品的方法、流程或步驟則僅能申請發
明專利。因為新型專利之定義係:「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
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因此申請新型專利者必定是有形有體之實體物;而設計專利之定義
係:「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亦即申請設計專利者必定是有形有體之實體物的外觀。
因此當企業所欲申請專利的技術若是生產物品的方法或步驟,當然僅能申請發明專利,始
符合法定之標的。然而,專利制度中有公告與公開的制度,政府授予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之
對價關係就是技術公開。所以,若是申請發明專利的標的為生產技術的方法、流程或步驟
,而技術內容中包含了某些重要的參數或特定的關聯性,此時就要考慮哪些是要在專利明
書中所不應揭露,而應另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例如生產機檯中的焊接溫度及其與
機檯傳動的時間關係、多軸運動平台中多個氣壓缸的磨差係數及其反彈高度差、生物製藥
案件中各種元素所佔比例及合成之先後順序等等。
當然,如欲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則需要搭配與員工及供應商或外包商間簽署保密
協定;除此之外,為了避免因員工離職而將重要營業秘密外傳,最佳的方法筆者認為不在
於電子郵件或外接裝置(如USB隨身碟)的管制;而是這些重要參數或特定的關聯性應”
分開”保存,亦即應避免單一個人可以直接取得這些重要訊息。可以參考如同傳說中可口
可樂對其配方的保密方式:1.全公司僅三個人知道、2.三個人各別知道三分之一的參數或
配料、3.此三人不能同時出現在同一場合及4.此三人不能彼此聯繫。這樣才能真正確保營
業秘密一直保持在秘密狀態,而不會因為申請專利而將重要資訊讓競爭對手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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