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avan (ㄚ兵)》之銘言:
: 代朋友詢問,
: 這是朋友的新創公司遇到的問題,
: 不知有沒有人有PCT進入歐盟的經驗。
: 朋友與一家專利師事務所已合作數年,
: 第一次走PCT申請國外專利,
: 申請的國家是歐盟。
: 因為台灣有OA,
: 所以根據OA意見修改,
: 並精簡PCT基礎案再送出,
: 要申請的claim是PCT基礎案再限縮。
: 在收到請款單時,
: 才發現事務所在沒告知的情況下以基礎案送出,
: (事務所說是官方要求先送基礎案,
: 未來再申請改回原申請案。因為時間急迫,他們沒有告知就先付款了。)
: 因此多了很多超項費、超頁費,
: 未來還要付昂貴的服務費再改回來。
: 請款單還包含未曾報價過的審查費、指定費及服務費,一樣是官方要求、時間急迫,沒告知
: 就先支付了。
與事務所的溝通問題不評論,
純粹從法規方面談談這個案子還可以拿回來的費用。
如果還要繼續申請,可以退的費用是超項費(claims fee)。
在歐洲程序,請求項超出 15 項時
第 16 項到第 50 項每項加收 245 euro
第 51 項以後每項加收 610 euro
一不小心就會產生鉅額支出
上述超項費可在 PCT 案進入歐洲時繳交。
進入歐洲後,歐洲專利局會隨即發出通知,給予申請人一次修改請求項的機會
(稱為 Communication pursuatnt to Rule 161 EPC/Rule 162 EPC),
如果超項費尚未繳交,可以在上述通知的六個月期限內繳交。
如果超項費已經繳交,但透過修改請求項減少了請求項的數目,
溢繳的超項費可以退費。
(實務上需要提醒台灣申請人的是,
歐洲的請求項撰寫形式,
允許使用 preferably, more preferably, even more preferably 等寫法。
可以使用這類形式減少請求項的數目,而不實際刪除請求項的內容。)
如果及時撤回申請案,
檢索費(search fee: 1350 euro)和審查費(examination fee: 1700 euro)將會返還。
條件分別是在歐洲專利局開始進行檢索/實質審查之前撤回申請案。
其他已繳交的官費無法退回。
參考資料:
Rule 161(1) EPC
Rule 162 EPC
Article 2(1), Rules relating to Fees
Article 9(1), Rules relating to Fees
Article 11(1), Rules relating to Fees
: 請款單費用將近是報價單的三倍,
: 看到請款單後,朋友無法負擔想取消申請,
: 事務所說這些規費他們已經支付了無法退回,
: 要求朋友還是得付款。
: (當初事務所有提供美國、日本、歐盟的報價,只有歐盟沒有含審查費,朋友看到價格差不
: 多,為了省翻譯費而選擇美國、歐盟,現在反而歐盟的費用會高好幾倍。)
: 請問大家遇到這種情況,
: 有什麼好的解決辦法呢?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