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Stat14: 效力未定……但他要BAN我帳號,我有辦法取回我的權益嗎? 10/09 11:31
: 推 sarevork: 如果沒辦法在台解ban沒效力也沒意義 10/09 11:32
: → moswu: 比如說我在派對傳訊息習包子他能ban我嗎? 10/09 11:32
: → alanjiang: 那可以說餓了想吃包子嗎 10/09 11:37
: 推 Kamikiri: 那這樣就變成 SIE要從HK跨海到TW提告吧 10/09 11:38
: → Kamikiri: 但是在當地提告 法院只會看當地法條啊.... 10/09 11:39
: → moswu: SIE幹嘛告我,他直接ban我就好了 10/09 11:39
: → moswu: 反而是我要去香港告他吧 10/09 11:40
: 推 newland: SIE不用提告 直接BAN掉就好啦== 10/09 11:40
: 推 kctrl: 真的出事他最多ban你 所以要告是你要告他侵犯你的權利 10/09 11:40
: → kctrl: 但其實這就總加速師上台之後的粉紅玻璃心大量發生之後的問 10/09 11:41
: → kctrl: 題就加速方面來說 是好事 10/09 11:42
首先要說明一下,一般大家想像的告人,其實多是想像成刑事公訴案件
警察收到有人舉報壞人會出來把他抓起來,然後國家會派一個檢察官提起公訴,
再來會有青天大人(法官)出來主持公道 (不過現在逐漸走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了)
但是民事案件比較像是小學生吵架,只要其中一方沒有去跟老師哭哭老師就裝不知道
你告了狀通常老師也會要你們先不要吵啦(調解),只有真的鬧大老師才會出來說誰對誰錯
因為玩家跟SIE的契約是所謂的民事契約
所以事實上不管你有沒有違規,如果SIE他想ban你,
他只要主張(不需要為真實)你違反了契約(使用者規定),所以他可以片面終止契約
並保留請求因使用者違約造成的損害賠償權利 隨時就可以ban人,不需要任何單位同意
這件事情對弱小方(消費者)超不利,因為這些服務你只能跟他買,你又不能跟他說欸這條
款我不要SIE應該刪掉 所以行政院才要公告所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
例如: https://pse.is/wbnqh 或 https://pse.is/txgna
好那這時消費者可以跟法院提起
確認契約存在之訴 (不承認有違約而片面解約)
不當得利之訴 (幹走儲值的月卡錢沒還)
損害賠償之訴 (付錢遊戲沒了)
問題在於台灣SIE法律上看起來跟香港SIE不是同一家公司
雖然你知我知獨眼龍也知它們是同一群人
但不是像是台灣可口可樂是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公司台灣分公司
跟台灣索尼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係的是SIEJA不是SIEH
我個人認為這時透過點卡買的PSN點數跟刷卡有著微妙不同
透過點卡買的PSN點數理論上是有經過SIET發行,後來相關履約爭議一定可以把他拖下水
就算SIET主張他只是負責代銷SIEH的東西不對服務負責,也不一定能全身而退
如果是刷卡的,很大機率就直接單純變成消費者境外交易,非常麻煩
行政院消保會也有公告所謂的國人涉及跨境消費爭議之處理機制及管道
https://cpc.ey.gov.tw/Page/20290F5D17E9002C
其實內容大概就是政府兩手一攤跟你說沒辦法的概念,要你自己去香港處理
(然後境外公司也不受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約束)
所以結論就是 相信SIEH的話 其實上面都不是問題
SIEH是真的有可能永遠不言論審查也不ban任何人
但如果不相信SIEH的話
只能說就算他把國安法條款拿掉 其實他還是可以想ban就ban 消費者永遠都是吃虧
真正的問題是出事時能不能對SIEJA或SIET提告,跟錢能不能在台灣拿回來而已
這個沒人測試過沒辦法知道結果
: 推 piliamdamd: 所以港版國安法管的範圍有多大? 10/09 11:44
: 推 sunlockfire: 當然是全世界囉 只要你一不小心過境香港就抓你(欸 10/09 11:45
: → piliamdamd: 以後線上的言論可以提到臺灣嗎? 10/09 11:45
如果擔心思想審查的部分,完全看SIE挺不挺得住
畢竟是民事糾紛 沒上法院前SIE拳頭大說的算
: 推 Kamikiri: 反正簡單來講就是刻意保留模糊空間以便取得法律優勢 10/09 11:57
: → Kamikiri: 很多企業都有用這招 10/09 11:57
: → Kamikiri: BAN你是因為違反條款 但如果要索賠 還是得SIE提告啊 10/09 11:58
: 推 kctrl: 這就土共最喜歡的玩法 任何法條都留有模糊地帶 好讓錢權 10/09 11:58
: → Kamikiri: 雖然我是很難想像有人能透過PSN做出什麼要讓SIE索賠的事 10/09 11:58
: → kctrl: 能夠依照負責人個人喜好(錢給夠否)自行決定 10/09 11:59
: → Kamikiri: 所以應該算是假議題就是了 10/09 11:59
: → Kamikiri: 如果能搞到讓SIE需要向使用者索賠 那也是滿厲害的 10/09 11:59
最可能的大概是企業被政府罰款,他可以在香港法院起訴使用者賠錢而不需要依被告所
在地管轄 (法源:國際私法契約事先約定專屬管轄權)
但我強制執行法不好,不知道香港法院確定判決是不是可以直接在台灣強制執行?
我看起來是香港法院起訴的時候 如果被告(台灣人)不去香港應訴的話
至少要在台灣這邊提起反訴?
: → midas82539: 消費者保護法47條主張消費關係發生地在台灣而向地院告 10/09 12:11
: → midas82539: 然後看地院要不要審理這樣 10/09 12:11
: → Kamikiri: 實際就是台灣使用者根本不可能真的傻傻聽話去HK法院提告 10/09 12:13
: → Kamikiri: 一定都是先找當地單位處理 10/09 12:13
消費者保護法跨境交易我認為最大的爭點還是回到SIE台灣跟SIE香港到底是不是能認定
為同一家 不然就算在台灣起訴了香港SIE 沒有辦法執行也沒用
就是拿回一張法院認證的紙回家當壁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