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憲法設計,其實監察院是立法權的一環,非行政權是多次修憲之後越修越奇怪
最早的監察委員是由【省議員直選】,因此在早期的大法官釋憲文中曾經有過
【中華民國是單一國會多院制】,這個多院制是指【立法院】、【國民大會】與
【監察院】
若要匡正的這種制度上的特別設計,其實可以考慮將監察院的成員修正為
【直接民選】補上部分的人事同意權與立法權,讓監察院成為實質上院
會比較接近常態性的三權分立。
※ 引述《kuopohung ((風之過客)在場的缺席)》之銘言:
: 這部憲法最大的問題是監察權
: 在大多數的國家監察權屬於立法權,少數國家的監察權屬於司法權
: 但台灣則是屬於行政權
: 總統任命監察委員和院長,經由立法院同意方可
: 這和其他國家的總統制和雙首長制的
: 總統提名內閣閣員,內閣需要經過國會同意的情形是差不多的
: 但監察權屬於行政權,那是要監察誰?彈劾誰?
: 自己彈劾自己嗎? 自己監察自己嗎?
: 無論是三權分立還是兩權分立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互相制衡
: 但監察權在總統手裡,能發揮制衡的功能嗎?
: 這是不行的吧
: 也就是說現在台屋的立法權被削弱很多了
: 至於考試權,這叫沒太大爭議就是了
: 考試權原本就附屬於行政權底下
: 就算是考試院有各種制度規章,但要怎麼用人? 用什麼人? 還不是看主管的想法?
: 無論有無切割出一個考試權對三權分立或兩權分立來說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 或許在細部的行政上,可以把文官制度引進
: 或是事務官和政務官區別時,考試權對於事務官而言可以比較有效的運作,僅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