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最小侵害性: 集中或分散? 絕對或相對?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5-10-03 09:56:19
釋字第 732 號 【捷運設施毗鄰地區土地徵收案】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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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所有權,甚而影響土地上合法居住者之居住自由,
如非為公用,則須符合其他公益之正當目的。...另為達利用土地資源、促進
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之取得等目的,非不得以適當優惠方式與土地所有權人
合作進行聯合或共同開發、以市地重劃之方式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重新整理
後仍分配土地、以區段徵收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取回與原土地同價值之土地、或以
其他適當且對土地所有權侵害較小之方式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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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們將狀況切割分為交通事業所必須之土地與非必要但有公益的的部分
必要之土地方能徵收,非必要土地應優先採用所稱"侵害較小"的方式,
包括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
然而仔細深究,區段徵收雖減少個別地主受侵害量,卻未減少甚至增加社會總侵害量,
因為必須增加徵收範圍與受侵害地主人數,結果只是將侵害分散
舉例來說,現有10公頃的A區土地為公共工程建設所必要用,相鄰B區20公頃土地,
採一般徵收只需徵收10公頃,A區地主受到100%所有權侵害,B區土地可能受益於公共建設
使實際地價飆漲,但由於漲價歸公形同虛設,B區地主大幅受益,造成A區受巨大相對侵害性
若改採區段徵收,變成徵收A區+B區共30公頃土地,扣除供建設的必要土地10公頃,
餘20公頃重新分配,兩區地主可分回67%土地,受到33%侵害,
但可共享政府大量出資的公共建設上漲地價成果
一般徵收總侵害最小,但對個別地主侵害最大,
區段徵收對個別地主侵害較小,卻增加社會總侵害量
究竟何者較符合社會正義?
有點類似的狀況其實還有替代役的制度的相對侵害性議題
中華民國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憲法明文是兵役而非勞役,部分替代役工作內容與軍事根本扯不上關係
徵兵本身侵害人民人身自由權,本應在必要最小侵害範圍內徵集,
但若僅徵集體能與智能最適合參與軍事的一群人,這些人受到完全侵害,
而其他人(包括佔人口一半的女性與體能智能不適合當兵者)者享受他人受侵害換來的安全
造成巨大相對侵害性(相對剝奪)
而替代役制度則利用增加對非軍事必要人力侵害的方式,來降低相對侵害性,
卻增加了社會總體人身自由侵害性
除了侵害集中與分散的議題之外,接下來的問題是如何有償填補侵害?
募兵制利用金錢(部分國家則同時有高社會地位)來招攬自願受侵害的人
好處(也是壞處)是社會有夠多的窮人為了生計來接受這個侵害,可以將侵害集中並最小化
但土地的問題就複雜的多,特別是周邊有捷運車站,
因為有以鄰為壑可受益的特性,隔壁被徵收蓋了車站後自己的土地會飆漲,
還有釘子戶賽局的卡案勒索法...
當侵害不可避免時,
侵害究竟是集中好還是分散好? 該不該為了平等製造非必要侵害?
不知大家以為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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