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兼點名] 追溯不當言論的最長期限

作者: eunacat (我是貓還沒有名字)   2012-03-25 08:22:36
※ 引述《Iamaidiot (神經病)》之銘言:
:   如題,組內看板處理不當言論的方法有積極的主動處理跟消極的設立置底檢舉區兩
: 種,雖然個人偏好前者,但我對這兩種作法都可接受。不過難免會有板主跟被罵的人都
: 沒注意到的不當言論。若當事人太晚發現而檢舉,是否處置都會造成爭議,要求板主時
: 時查看前文對板主們而言又太辛苦了點。藉著此次有使用者申訴兩岸板板主的事件,請
: 組內所有看板的每位現任板主都來發表意見。到底各位認為最久可以追溯到幾天前的文
: 章,我會在兩週內做出結論。
:   現任板主們每位至少要在七天內到 PoliticBM的本文下推文或發文回應,若卸任板
: 主們有意見,請直接回文。
附議我板E板主意見.
補充意見有
1.對於E板主提到回去推舊文人身攻擊者,當事人也難以發現的原因下,時點比較重要的有
兩個具備重要性:
A.推文時-這是看板使用者和管理者能客觀的察知唯一依據 所以比較沒有問題,
而推文仍是使用者發布文章的一種,以我板板規為例,仍以15日為限.
B.使用者知悉時-難以客觀察知被攻擊的使用者,所以由看板,甚至小組明文規定
自發生時設定一個特定期間或許較易操作. 個人認為是前述我板15日
倍增(即可)為30日.此期間內按照各看板既有對人身攻擊者懲罰規定為限.
超過30日舊文者則不對該事件行為人作成禁言處分或劣文等實質懲罰
但為看板乾淨適合人居,則看板管理者得發布公告對行為人警告或/及提升
對行為人審查密度,加以累犯列管.
(至於E板主提到嚴重程度高過人身攻擊之行為者不予期間亦仍附議)
2.有人提到無視申訴云云,應非本次討論範圍,所以提到這問題在這串以受無視放下不論
為宜.
但我們小組上面的群組自己也在犯這種錯誤, 有那種案件拖超過一年受害者該該叫群組長
仍拒不處理等於是在幫特定小組長(不是I小組長而另有其人),姑息養奸自己也奸,也沒有
更上面的人來治這種奸, 不妨小組長另闢專題來論 甚或本小組可以先做榜樣來個明文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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