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緩刑制度既為鼓勵自新,如果犯罪人原非善類,或不知悔改,則實施緩刑制度顯不適當,
即有撤銷之必要。緩刑若經撤銷,則仍須執行裁判所宣告之刑。
可分為應撤銷和得撤銷兩種:
(一)應撤銷(一定會撤銷):
依據刑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發生的話,緩刑一定會被撤銷:
1、緩刑期內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有這二種情形之一者,緩刑的宣告必須撤銷,毫無討價還價的餘地。
(二)得撤銷(有可能,但不一定會撤銷):
依據刑法第75條之1規定,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者,足認原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且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緩刑有可能會被撤銷:
1、緩刑前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易科罰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
2、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易科罰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
3、緩刑期內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4、違反法院命應履行之事項,情節重大者。
5、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
有上述情形之一,法院視情節得撤銷緩刑。也就是說,撤銷與否法院有審酌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