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判決

作者: yTim5566 (五五六六得第一)   2014-11-02 06:59:42
感謝實習法務的回應。
針對實習法務的說明,基於"真理越辯越明"的前提,容我做一些更深入的討論。
※ 引述《LLsolo (鍵盤法官)》之銘言:
: 一、前述所引用的相關判例,當事人所使用得不雅言詞並沒有和特殊情境有著直接關係
: 與本案在幹字等等和感情道德上及通姦等討論有所不同。
實習法務強調不雅言詞和特殊情境之間的關聯性,但是我認為實習法務或許將一些觀念混
淆了,因此造成判決結果與56我一般認知上的差異。
實習法務認為,因為今天討論內容為感情道德及通姦,因此使用"你媽被人幹"等語不算是
辱罵。這種判斷56我認為過於武斷。
首先,我們皆了解"你媽被人幹"等語在沒有特定情境下,為侮辱性言詞。這點我相信實習
法務與我皆沒有爭議。那麼在使用這等侮辱性言詞時,就需要十分的謹慎,畢竟PTT為社
會縮影,使用者皆需要為其言論負責。
也就是說,今天被申訴人使用了"你媽被人幹"等語句時,正常來說,如果他並不具有侮辱
的意涵,應該是經過審慎考慮後,在十分必要的情況下才會有的表述。那麼我們來看今天
被申訴人使用的語句:
你老媽給人幹,你老婆給人幹,你都要除罪化那是你的事,你開心就好。
你老媽給人幹,你老婆給人幹,你不給自己找理由,幫別人找理由。
你不是比那些人還無聊? 笑死人。
在合理範圍內,被申訴人如果只是想要表達"個人經驗不同,通姦除罪化的認知有差異",
那麼,他可以選擇用別的語句進行說明,而不是選擇用"你媽被人幹,你老婆被人幹"這種
具有人身攻擊的語句進行說明。被申訴人使這種語句,已經超出了他合理表述其語意的必
要性,且並未對於使用"侮辱性言論"有任何謹慎或是負責的意思。
因此,即便今天討論的內容為通姦或是感情道德上之內容,這並不會賦予他就可以任意使
用人身攻擊或是侮辱性言詞的資格。
實習法務所想要表達的除外條款,我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境下才會成立。例如今天我們
要討論的內容為"幹你娘"的歷史沿革,所以今天使用者使用了"幹你娘"作為說明時,不能
將"幹你娘"這個詞作為侮辱的表達。
但是現在的狀況與上述情境顯有不同。第一、通姦與感情討論的議題中,我看不出任何一
定要使用"你媽被人幹,你老婆被人幹"這種言詞的理由;第二、從被申訴人的語句中,我
也看不出來在他想要表達的意思中,有必要使用"你媽被人幹,你老婆被人幹"這等語句。
根據上述兩點,在被申訴人已經侵害了我這位善意使用者的權利前提下,我認為是實習法
務的"情境說"並無法作為被申訴人卸責的理由。
: 二、對於特殊環境或事實條件下,使用較為粗俗之言詞不罰在近年來已有相關判例,例如
: 102易456 罵小三賤人婊子無罪,原因在於通姦及介入婚姻環境下的事實條件,「有
: 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或是先前的龜兒子無罪等等,可以知道現行的實務見解
: 也在對於粗俗的文字漸漸給予較為寬鬆的認定。
實習法務擷取102易456我認為有斷章取義的疑慮,原文如下:
其所為負面評價用語雖讓告訴人感到不快,但究非杜撰子虛烏有之事,或毫無意義的謾罵
;且最有效之語言表意,原本就是言論自由的核心範圍,而語言、文字之選用,本來除了
客觀意思之傳達溝通外,還有情感表述的成分在內,「有力的表述,未必是文雅的」,強
迫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不得「口出惡言」以發洩情緒,無異於強令行為人找尋其他宣洩出
口,反而另滋生毀損、傷害或其他更嚴重的無可挽回的犯行發生。
因此,法官並不是因為粗俗的文字漸漸給予較為寬鬆的認定,而是在於如果確有此事時,
法律不應該處罰說實話的人。在原告確有婚外情的前提下,作為婚姻受害者的被告以激動
言論表述其言論,法官認為這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之中。
然而本案,試問被申訴人的言論是基於何種事實?討論通姦議題又何須針對我56情緒激
動?因此,其不文雅的表述並沒有任何的依據,卻直接侵害了我的內部名譽,這種行為,
絕對非現行法律所允許。
綜上所述,我認為實習法務可能誤會102易456之判決意涵。事實上,根據56我前文所舉之
103易316,即可了解,並不是現行法律對於粗俗文字認定變寬鬆,而是在於其言論是否符
合必要性,以成為可受法律保障的言論。若是,那麼當予以保障;若否,則不受到法律的
保護。
何種符合法律保護,我已經在上篇回應文中做出論述,在此不做贅述。但很明顯的,被申
訴人的言論並未符合該項定義。
: 三、按本版之信件開罰之規定,其一構成要件須為"辱罵",而本版心證認為所檢附之證據
: 僅於粗俗用語,並未到辱罵,因此本案所為之檢舉板判決,並非為被檢舉人脫罪,僅
: 認為被檢舉人之行為不足以罪罰。
法律的目的不在於處罰。被申訴人今天亦不是觸犯了公眾利益或是看板規定。今天的爭點
在於被申訴人侵害我56的權益。因此判決的癥結並不在於被申訴人使用的是否是粗俗用語
,而是今天被申訴人是否有侵害我56的權益。
因此要檢視的是:
1. 我56是否享有不被用"你媽被人幹"等語站內信騷擾的權利?
2. 被申訴人是否有用"你媽被人幹"等語表達其想法的權利?
3. 如果兩造雙方皆有權利時,何者的權利較高,何者權利較低。
因此,今天實習法務在在強調該言論並未達到辱罵程度,我認為這種心證固然是法務的權
力,但是在這個案件中,似乎沒有心證判斷的餘地。如果1.2.項有任何一項不符,那麼判
決結果自然很快的就出來了;如果今天1.2.項都符合,但是實習法務認為,用"你媽被人
幹"等語表達其想法的權利高於不被"你媽被人幹"等語騷擾的權利,那麼自然可以駁回我
的申訴案件。
但一直強調未達辱罵程度,似乎未將使用者的權利納入考慮;而如果此類判決一開,是否
表示做為PTT 的良善使用者,必須忍受這類的"粗俗"言詞呢?法律不是為了處罰而存在,
PTT 站規同樣也不是。我認為法規的作用,在於保護良善使用者,並且引導風氣。試問,
如果這個判決的結果造成的影響會是甚麼呢?
: 四、56所引述之大法官釋憲對於人性尊嚴等基本權的論述,對於56之邏輯陳述及其對於
: 法律之見解亦表示肯定,但不論是釋字或是現行法規等等終究為參考依據,本板之
: 審判依據主要仍為本版之規定,包含前述之論述終究為對於文字使用之心證不同
: 而已,本版認為為「特定事實下之陳述,僅為粗俗用詞之討論,不罰」,而檢舉人認
: 為「該用詞應為辱罵之詞,請給予改判」。
實習法務對於我56的肯定,我深感榮幸;對於Violation版的認定:
  「特定事實下之陳述,僅為粗俗用詞之討論,不罰」
也予以高度支持。不過我不太懂"你媽被人幹"是基於何種事實下之陳述,通姦及情感議題
又何必以"粗俗"用詞進行討論,這部分若為實習法務立論依據,自當敘明,以杜眾口。
此外,我了解實習法務一直認為著眼點在於"你媽被人幹"是否為辱罵之詞,但我56認為爭
點不在於辱罵之詞的認定,而在於:
1. 權益之衝突
2. 使用者是否有謹慎發言的義務
援引SYSOP之置底公告,這表示使用者有對自己言論負責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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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37gDUr5 (SYSOP) [ptt.cc] [公告] 網友需為言論負責,切莫?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YSOP/M.1126081374.A.D45.html │
│ 特殊文章,無價格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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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6 9/07 in2 □ [公告] 網友需為言論負責,切莫誤觸法網
: 五、綜上所述,本版當然希望上訴審維持本版之原判,但上述審若認為本版之心證有調整
: 的必要,給予改判亦欣然接受,使得本版之心證在實習結束後可以為一般之鄉民所接
: 受,畢竟「真理乃越辯越明」,對於本案本版已無任何意見需要陳述,請上訴審依規
: 定為裁判。
感謝實習法務願意針對這件案子予以討論。作為良善使用者,本56亦只是想要捍衛自己於
PTT 站規上即有載明之權益。還請實習法務與PTTLaw版法官,能協助小可,得到被剝奪的
權益。
先行感謝各位的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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