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決

作者: godbirdman (神)   2014-12-05 21:56:07
1.
如果以檢舉人的信件在信末寫上"請勿再來信打擾"
那本人對判決水桶有疑慮時難道就不能提出異議嗎
只要寫上"請勿再來信打擾"就直接去檢舉中心檢舉
這樣本人去組務申訴時不就已經被視為程序不符了
L_TaiwanPlaz規定申訴需要有溝通信件
三、申訴/檢舉流程
(1) 申訴需檢附被處分文章備份、板主公告、溝通信件記錄,
    檢舉需檢附相關證明文章、溝通信件記錄,
本組非常不歡迎未經溝通之申訴/檢舉文,申訴/檢舉前請先確實溝通,
未附溝通證據者視為程序不符。
若經該板板主證實未與板主溝通過而逕行申訴/檢舉,
除不予受理外,並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判處水桶一週以上。
2.
longbow2法務和LLsolo法務並非同一人
既然是現任法務LLsolo作出的判決
社會上法院法官也會有相同或類似案件
而有判決不同的情況發生
甚至是有罪或無罪的差別
再者本人的訴求是在溝通並非妨礙騷擾
如果都不能溝通
那本人怎又能合乎程序去組務申訴
應當是要了解當事人訴求
而不是一昧的以"請勿再來信打擾"作為拒絕溝通
3.
無能為何是辱罵呢
本人的認知裡意思不就是沒有能力嗎
根據教育部國語辭典裡面的解釋說到
http://ppt.cc/pGPn
http://ppt.cc/43xd
為什麼本人會認為板主沒有能力來管理彰化板
就是看不下去彰化板板主管理方式才出來發聲
板主太過於個人主義和情緒化的管理即針對部分板友
還能在推文裡面挑起事端或是在名片檔嘲諷板友等等
這些紀錄可查詢(彰化板和組務和檢舉中心都有紀錄)
再來本人於11/9,11/15,11/30以[板務]發文檢討板務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5534453.A.5A1.html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6057542.A.ED1.html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7355394.A.F1F.html
發文下面共有數十個板友推文附議
但是板主卻視而不見也未表達意見
直到12/1以[心情]來表示板上問題
還被板主警告心情文偷渡板務內容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7441152.A.A32.html
本人發板務文沒一個板主要作回應
這樣是怪本人發文還是你板主無能
看似才願舉行板主是否任期制投票
另外有板友在小組組務提出申訴成功後
小組長已請板主限期發布撤銷水桶公告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6563183.A.670.html
板主非但不立即執行反而到事務板申訴
http://www.ptt.cc/bbs/About_Life/M.1416758337.A.B21.html
直到板友再度於小組組務申訴才被撤銷
http://www.ptt.cc/bbs/L_TaiwanPlaz/M.1417173501.A.B6A.html
但板主卻硬是拖到期限內最後一天公告
http://www.ptt.cc/bbs/ChangHua/M.1417374493.A.806.html
那板友莫名的被拖了十天而影響其權益
那是否因板主的怠職可要求申請國賠呢
這樣的板主真的有足夠能力管理看板嗎
您會認為這期間二位板主都沒上看板嗎
還是刻意的針對特定板友選擇性辦案呢
本人雖很少發文但沒有不清楚板上狀況
板主管理的爭議並非這幾個月來才有的
這些反而驗證板主沒有能力管理彰化板
以上回應
謝謝
: 4.不服理由︰
: 1.本人回信給 附件一 之申訴對像 godbirdman 時,已於信中明確提出:
: 「此事已結案 請勿再來信打擾」,該員就不該再繼續來信。
: 這種案例,在 longbow2法務 任職於 Violation 時,已有諸多判例,
: 不論違規者回信數量的多寡、或信件內文字數的多寡,longbow2法務
: 的裁定標準,皆一律視為「明確之騷擾行為」;故不知為何在此次判決,
: 裁定標準會變為:「"一" 封 "字數不多" 的 "騷擾信",並不算騷擾信。」
: 2.實習法務 LLsolo 在其他判例表示過:
: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
: 通信、對話、對談,(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
: 為判斷基礎),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 騷擾行為。
: 這代表實習法務 LLsolo 了解騷擾之標準為:「當事人明示拒絕和他人對話」。
: 但他對於 Violation板規第二編第一章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之3:「以超過一
: 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的解讀,其裁定標準與往例卻不同。
: 參考其 附件三 之判決內容:「本案所檢附之證據,明顯未達到規定之一定數
: 量,因此本案予以駁回」,應可視為實習法務LLsolo 之裁定標準為:「須有大
: 量信件、或信件內文須滿足一定字數」。
: 本人想問:「需要多少信件才會判為"大量"?需要多少文字才會判為"大量"?
: 標準為何?理由為何?」
: 該裁定標準與往例不同,本人已經明示「請勿再來信打擾」,之後再收到信,
: 就應屬「騷擾信」,不應以信件數量多寡做為裁定標準,以上為不服之一。
: 更何況違規信件內文之「無能」二字難道不算具爭議性、騷擾性之文字嗎?
: 本人原本欲等待該申訴成功後,再申訴「站內信辱罵」,結果卻在第一關就
: 鎩羽而歸,被裁定為「申訴無效」;無能二字,其貶意比「低能」二字更甚。
: 若未就其內文之性質做評判的參考,單單只以信件、文字數量來做為其裁定
: 標準的話,著實感到客觀性不足,以上為不服之二。
: 希望類似案例之裁定標準,能符合以前判決之裁定標準,以免使用者因標
: 準不一而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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