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 violation #1KU83WZk 判決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   2014-12-19 13:55:36
原案件發回 Violation 板,
請該板法官依本判決意旨重行審酌。
理由:
1.查本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規定:
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此為本站站規所稱"其他違規行為"。
又依本站 Violation 板長期援用之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信、對話、對談,
(以水球或信件告知不欲與其對話或以加入壞人名單作為判斷基礎),
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騷擾行為。
站規所稱"超過一定數量",
為不確定之概念,
應有解釋之空間。
惟站規之解釋不應逸脫站規本身之精神,
應對整體站規秩序作綜合考量。
本案爭執者,
乃在前述判決先例之拘束力。
該判決先例究僅是參考之用,
是否構成信件違規仍全由受理檢舉之法官判定?
抑或該判決先例意含站規之精神,
拘束受理檢舉之法官必須尊重該精神,
並依其精神作出判決,
此發生爭議。
2.經多方考量,
並審查過去 Violation 板之判決,
以及參酌本站使用者、板主之意見,
本板認為,
該判決先例應予維持,
但須限縮適用,
其精神與適用範圍如下:
(1)站規所稱"超過一定數量",
若本站寄信人寄發信件後,
收信人回應以不願繼續溝通,
寄信人又予寄信,
此已違反收信人之信件溝通自主權,
原則上依判決先例,
應已違反站規。
(2)若寄信人再度寄發之信件,
乃表達尊重收信人先前回信之意,
且信件僅一封、且內文簡短,
如僅回答:了解。
此影響信件溝通自主權甚為輕微,
不應認定為違規。
(3)案件若為板主與使用者之板務溝通,
其內容為個案之討論,
板主已明示該案無庸再議、請勿再回信。
若寄信人再度寄信者為討論其他案件,
與原案件無關,
則不應認定為信件違規。
是否與原案件有關由受理檢舉之法官認定之。
(4)寄信人再度寄發信件,
乃是因為遭受惡意挑釁者,
則不應認定為違規。
(參Violation 看板 #17sVZ0k9判決)
(5)其他濫用本判決先例之行為,
且經受理檢舉法官釋明者,
不應認定為違規。
(參民法第148條、#1IV5ClSm (Violation板公告))
(6)若板主濫用此判決先例,
致使用者動輒得咎,
此為板主是否適任之問題,
應由使用者發動罷免,
或板主所屬之小組長行使板主任免權、監督權,
Violation 板無權管轄。
受理檢舉法官若認為情事嚴重,
得寄信告知所屬小組長,
由其小組長全權決定是否處理與如何處理。

3.本案另涉及看板違規之爭議,
不屬本板管轄,
不予考量。
Pttlaw 板法務 longbow2
※ 引述《BK201 (σ ゚∀゚)σ你看看你)》之銘言:
: 1.申訴人ID:BK201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LLsolo
: (b)文章編號:
: 檢舉 文章代碼(AID): #1KSS4_zP (Violation) 附件一
: 證據 文章代碼(AID): #1KSS5Ps4 (Violation) 附件二
: 判決 文章代碼(AID): #1KU83WZk (Violation)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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