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1OBowzSR (Violation)判決與條文不符

作者: kissinwang (★來自星星的兔子★)   2016-11-28 03:14:24
提出申訴時請明確提出下列資料(不依此格式之申訴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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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ID:kissinwang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a)作出判決者:PttLegist
(b)文章編號:#1OBowzSR (Violation)
3.欲申訴之判決︰
2. 被檢舉人寄發一封信件至多數人信箱,已造成多數人困擾,合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
規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三,應處罰單一張。
看清楚,根據判決他是寫寄發『一封』信件!
4.不服理由︰
根據置底文板規,我剛剛才看到(因為我被退註)我所有的帳號都看不到該板內容,包含
『該板的板規』,而我公告判決還是別人轉給我的,我剛剛 EZptt 這個新開的帳號,通過
註冊才看到該板的板規,根據該板的板規: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標紅色字的為『該板板主』處罰的原因,申訴我的人有:
rainform、bluedolphin、Derek324kimo ,而我都是『各』寄一封!
而根據判決也是:寄發『一封』信件至多數人信箱~~
這樣有符合此違規行為所述之『超過』一定數量的『信件』?
我被退註了,連水球都不能發!自然沒有水球問題~
但信件就只有一封,有符合超過嗎?
根據教育部辭典解釋:
http://0rz.tw/rTkr1
超過:多於標準或勝過別的事物。
而我連最基量的一都沒有『多於』
根據遠流活用大辭典:
http://lib.ctcn.edu.tw/chtdict/content.aspx?TermId=50795
超過:程度高於其他事物。
他是說『高於』,並不包含等於歐,簡單的說是大於一,而不是大於等於一!
如果因為本人被『退註』不能看到該檢舉板的內文而被處罰,那也很不合哩,更何況本來
判決引用法條,他自己都沒符合了~~~應該不用去問該法務的法學老師怎麼教的吧?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1CejqUcS (Violation)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你們自己寫的板規,可以這樣亂搞嗎?
以上~~~我原本是看不到,現在看到,並且看得非常清楚!
這個應該不算舊案,我當初根本看不到該板的板規,當然不能引用該板的板規~
並且本人有提供強烈的證據!
如果你們這是為處罰的理由,也是可以,反正臺灣本來就不差被誤判的人!
憑什麼一堆人不『反廢死』,因為法官不是神,誤判是正常的,但是明知能有所為而不為~
這就讓他人去公評了~~(所謂的『廢死就是對該國的司法完全沒有任何信心』!)
恩,接著我可能會寫一篇文章批判一下某中字輩的法學教育的失敗!
當然我不知道這個板的板主,是不是也是如此,我也就認了~反正又不是不知道是誰 = =
但小朋友不懂事,認知錯誤就算了,大人也這樣,我就不知道了= =
反正PTT 認定跨站都可以判了,我想真實世界跟網路世界混在一起檢舉,及附證也是可以!
我想我這邏輯有錯嗎? 有錯還請各位先進前輩指正~~謝謝指教。
這不是『一張罰單』的問題~~~~~
網路世界是可以匿名,但不代表可以對自己做的事情『不負責』,所以署名有什麼可怕。
請 PTT 法務,不要自己種下惡例,謝謝。
另:此篇法務描述及其引用法條模式,令本人深感被『誹謗』並且藉此『公告』『指摘或
傳述足以毀損本人名譽』在此,『嚴重表達抗議』,並同步去函
國立臺灣大學電子布告欄系統研究社 上層單位 國立臺灣大學課外活動組
望貴單位,假使站規訂立的免責條款可以讓人這樣公然的這樣搞,我可以嘗試提起訴
訟,以維護我本身的名譽,自己寫的規矩都可以破壞了,還不叫損壞他人名譽嗎?
或者是.......這交由專業的法學專家去研判,我只是個鄉民而已~
王紀新 敬上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16-11-28 14:18:00
不予受理,案件已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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