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1bxrKVkt (Violation)

作者: PttLegist2 (法務部pttlaw板法務)   2024-03-17 23:08:58
判決主文:
申訴駁回。
判決理由:
一、板務問題非法務部管轄。
二、本站擔任板主職務屬義務職,非具實質公權力者。
三、加上「如果」兩字並無法為其道德貶抑開脫。
本部管轄「站內信」之範圍,與法律上的公然污辱為不同概念。
四、網路平台管理人員依相關規範給予處分,屬合理範圍。
※ 引述《amport625 (啟動)》之銘言:
: 1.申訴人ID: amport625
: 2.此申訴案件相關資訊︰
: (a)作出判決者: PttLegist
: (b)文章編號: #1bxrKVkt (Violation)
: 3.欲申訴之判決︰
: #1bxrKVkt (Violation)
: 4.不服理由︰
: coon182擔任MRT版主期間,裁判品質低落,時有不問語意,循版上風向及個人喜好恣意
: 水桶情形。經多次溝通看板檢舉系統不應淪為特定人士作為報復、打壓異己工具,對此
: 其依然故我。
: 板務申訴曠日廢時、勞心費神且成案率低,極少數案件經申覆,獲日常資訊站組務判決
: 撤銷在案。
: #1VfvTSBu (L_LifeInfo)
: 我的站內信原文為「如果」句型,語意上需滿足前段斷章取義、濫用站方賦予權利果為其
: 秉持之價值,且竟以之做為其在社會上立足的依據,方引致後段「可悲」客觀評價。
: coon182之社會評價,取決於其行為,本人及站方無從干涉。其對站內信語意的解讀為何,
: 不影響該語句經綜合判斷,為善意提醒之原意。
: 我國法體系賦予國民合理評論之空間,信件所含「可悲」二字,由前後文釋義顯非謾罵,
: 不符站規第6條第2項第1款要件,且查中華民國民事判例,持公權力者為其施政接受合理
: 範圍內相當之評價,所受指謫內容本應予從寬解釋,況本文以站內信告知,非於公眾場
: 合以推文呈現,酌不應成為判罰要件。
: 據此,請求撤銷判決。並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第11條對言論自由訂有明文
: 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查PTT實業坊登記於中華民國境內,受中華民國
: 管轄,其站規應符合中華民國法令規範,本站站規第五條亦訂有明文。實務私人訊息如未
: 滿足持續、重大之侵害行為,幾無判罰案例;且本站站內信設有拒收功能,實不必特立如
: 站規第6條第2項第1款之違規禁止態樣,即資深鄉民不見知曉站規實務,恐淪有心人士遂
: 行其不肖目的之溫床。同案請求條文交付修正。
: 5.支持貴申訴人理由所需之證據︰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
: 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33-38455-1f5a1-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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