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LawSug為站規建議中心
不受理任何申訴或檢舉
請參考PttLaw第3970篇([系統] 色情推文停權說明)
如有其他疑問請逕洽系統站長或法務站長
※ 引述《zscfbhmk77 (瘋不是一種罪)》之銘言:
以下是我申訴的文章,裡頭對這制度提出了相當大的質疑。
4.不服理由︰
1.當時正瀏覽眾多網站,原網址是要傳給自己朋友群點選;而於該版要留言之文章
是另一篇關於從當事人角度出發的文章,係因兩者在縮網址後誤貼,而非故意為
之。ptt網站既為避免發生像我一樣的情況發生,設計了提醒制度(以下第2點),
因此,若要開罰,應確有明顯警告之寄送,才屬正當。
2.檢查機制在第一次發出違規連結時會直接顯示警告給使用者看、擋下內容不送出,
並不會開罰。但若無視警告持續試圖送出連結,為避免使用者找漏洞,後面就會
直接無特定期限停權。 此類自動開罰顯示的理由標註為「廣告推文-(使用連結)」
「疑似廣告水球-(使用連結)」「疑似廣告推文-(使用連結)」等等形式。
換句話說,所有出現在 ViolateLaw 被自動開罰的此類案件,都是已經有看到警告
後仍持續試圖送出連結的,並不是不知情的狀況下就被開罰,是以並無申訴機制。
3.依該系統制度,其設計係於發送時擋下而不送出,而非在貼出後事後警告;但是
當時我並沒有受到任何阻擋,推文即已正常發出。代表,當時系統並未給予警告
,亦非警告完畢即刻停權,與"若持續試圖送出連結,直接無特定期限停權"不符
隔日甚至還能正常發文、收信,可見系統確實並未於當下直接停權,亦即,系統
應沒有辨認出該網址,而為事前之警告。
而日後卻對我為停權處分,其停權處分非基於正當法律程序,自屬違法應予撤銷
4.再者,縱然接受以事後警告方式為之,我所有貼文、推文中並無持續送出其他相
關貼文的情況,自然不屬持續試圖送出連結的情況。
5.我申訴之爭議重點在於,並無警告的出現,但因自己已被停權,無法查知信箱,
該推文也已被刪除,若要將舉證責任歸屬於我,則明顯偏利握有全部資訊的批踢
踢實業坊,故批踢踢應對本申訴提出證據,證明當時確有警告之發出。
6.色情網址的防止是有必要,但是既然系統有警告制度的設計,就應該對有無事前
警告而對處罰的方式有所區分:若有事前警告,則應立即停權。若無事前警告,
竟然也被停權,則警告制度的設計根本行同虛文。程式設計根本非依循公告的制
度,如何能讓使用者信服?
7.系統對於此種情況,會顯示警告、並擋下推文暫不發出,但是從未舉例告知是何
種警告,如果該警告只是於螢幕中出現一行字,根本沒有辦法讓使用者有預見這
種警告的可能,警告的目的亦行同虛文。如果確有足夠明顯的警告畫面出現,那
不理會的使用者,自當承受處罰。而我並未看見任何足以認識是警告的畫面出現
,否則我怎麼會去把一個錯誤的網址貼出。
8.如果系統無法事前完全抓到所有的網址,這是程式設計的瑕疵,不應讓我承擔這
種處罰;而如果確實事前抓到,應給予足夠明顯的警告,而我卻沒有收到,這根
本予系統公告相違背;縱使確有警告,也應立即停權,而我仍能正常使用,何以
要我相信,系統確實事前抓到網址,而給予處分?此點亦與系統公告不符。再者
若未事前警告,亦應採取事後警告、或是給予較輕處分,而非與事前警告一樣不
限期停權,否則根本會使事前警告制度行同虛文,明顯違反該該制度的設立目的
。最後,由於被停權,舉證責任應由批踢踢負擔,否則使用者根本沒有提出證據
的可能,申訴制度也將行同虛設。
9.綜上所述,在批踢踢實業坊舉證證明確實依法行政前,應將對我的停權處分撤銷
。事後系統設計瑕疵的修正,亦不應該溯即既往,於我行為時產生效力。
10.希望貴中心正視我的申訴,因為我確實沒有收到警告,我覺得非常無辜。若於
本文發出十日內,未受合理回覆,zscfbhmk77將有權將本案件公開於社會大眾
並且為適當之評論。
雖然是原文貼上,但我覺得這制度真的有修改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