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處罰中是否有明確規定的停權時間
法務部(站方)是否有暗定停權期限,抑或是永久停權?
我個人認為"換一個帳號"這種建議由站方的角度來提出是不適當的,
站規中明定,若使用者重複註冊以規避處罰,則可以使用者為處罰對象,
亦即是新申請的帳號也應該要停權才對。
這條規則的精神應該是希望一個人就是一個帳號,而每個人都能珍惜他唯一的帳號
(或者說是要珍惜PTT的使用權)
目前的系統設定,120天未登入可以重新申請覆蓋原帳號,
與其讓使用者忍120天不登入,是否能考慮直接設定成120天停權?
雖然這建議對於最近的違規推文者是有利的,但我並不支持違規推文的行為,
也不贊同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要求減輕或取消懲罰的行為,
只是認為懲罰程度應更加明確,應更加符合立法精神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