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家中是公寓五樓的四樓住戶因臥室天花板漏水問題,找樓上屋主一開始屋主有找人更換
冷熱水管,但是漏水未改善轉而查於隔壁住戶,於浴室倒墨水測試有點跡象,之後就都推
給隔壁屋主,之後我連絡上隔壁屋主,一開始也沒有共識,但也於調解會中與隔壁協調
找了抓漏師傅去測試了兩次沒問題,目前問題在可能在樓上住戶的排水問題,聯絡上樓上
屋主一開頭就說他花那麼多錢了,一定跟他沒關係叫我去找隔壁,我跟樓上屋主說你讓我
找人來查,來看是誰的問題就誰付錢,如果你的房客不配合我可以等他合約到搬走在來測
試,屋主就說我得寸進尺掛我電話,調解委員會當天也沒有到場,我也申請了調解不成立
證明
問題:
1.日前到簡易法庭拿了民事起訴狀(修繕與損害賠償)
有分為被告因容許我進入修繕與被告自行修繕聲明,
目前只知道樓上有用水天花板就會滴水,
因為水會乾,也因為樓上不給我進入,
無法明確指出樓上損害區域
可以在法院上向法院提出鑑定??自己找鑑定比較不妥因為
被告在法院上可提出在鑑定一次??
2.若樓上不給我進入查看提出訴訟適用於哪條法規呢??
目前只想要求樓上配合拿第一次鑑定初堪費用來與樓上談,
最壞打算就是做出報告來區分責任 這樣的訴求如何敘述呢??
3.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和被告應付給原告新台幣這兩個
一定要填嗎??找了師傅來樓上不給我進去也沒辦法修理
根本不知道價格,只想要求樓上配合查看再來區分誰的責任付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