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贅述,先懇請各界法律人過目:
本人今年實歲21歲,目前大學就讀中,
父母親於國小二年級(7歲時)離異,監護權歸給母親。
爸媽的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教育費、生活支出共同支付。
無奈,本人父親好賭成性、事業無成,
自離婚後,教育費、生活費、任何您想得到的開銷皆由我的母親一肩扛下。
本人父親完全無負擔本人從自7歲至今之教育費,等雜項,
想請問各位:
現在 母親 是否能向父親追討這期間的費用?
有所謂法定的追溯期限嗎?
在我的成長過程中,父親這個角色很生疏,
基本上是見不到面、沒有聯絡的,可能因為債務或是不想負擔這筆開銷而躲避著,
基本上,是近期才得知,他已有正當工作了。
再請問,若上述追討成立,
是否得從其薪資中扣除款項。(若本人父親選擇擺爛不甩的話)
成長在這樣的家庭,比起無奈,我更替母親的辛苦抱屈。
我並不恨我父親,從來沒給過的照顧跟關心我可以不計較;
因母親已年邁,還是希望可以訴諸法律、得到應得的費用。
先謝謝大家過目,有違反版規再請各位告知。
需要大家的協助,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