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大哥夫妻因某些因素,要收養二哥夫妻的小孩 (2歲),
二哥夫妻都健在,也同意收養。
有約定只要二哥夫妻改變主意,就隨時終止收養,
大哥夫妻會將簽名蓋章完畢的『終止收養』同意書交給二哥夫妻保管。
想請問幾個問題
1. 送法院認可的部分,查到有一種情況會駁回收養,
『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小孩目前是二哥夫妻的唯一子女,
且辦理收養後,小孩還是住在親生父母家,由親生父母負責照顧,
有可能會判定為『與其本生父母不利』嗎?
2. 關於終止收養,
查到以下條文
『...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
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