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於去年7月到11月在某餐飲業任職,
餐飲業常見的責任制我想應該同行都遇過,
在這期間我沒有領過加班費也沒算過遲到,
但在最後離職時,
薪水被扣了一些,
老闆指稱是遲到以及勞健保費用,
但由於我認為本來就沒扣過的東西,
沒有道理離職才要扣,
於是在市政府申請了勞資爭議,
對方指稱我竄改打卡紀錄涉嫌詐欺(註1)
但雙方調解的結果也是對方必須補足一些金額給我,
因為即使對方不承認打卡紀錄的部分,
但出示人力銀行應徵資料上提供的上班時間就早已超時
於是調解委員就單純以人力銀行資料計算對方須補足的金額。
所以在調解結束之後對方放話說要告我偽造文書以及詐欺。
但坦白說我沒有想到對方真的會提告。
現在由於人在國外,收到傳票時已來不及回台,
家人已先幫我請過假並代理出庭。
目前家人是轉告我檢察官已經有說下個月開庭,
希望我在國外的工作能做個交接並請假回去開庭,
然後提供證人或是證據。
(註1:由於我們公司正職上班就是固定薪水,
所以有時候忘記打卡也只是手寫,
就只是說表達那天有上班這樣,
不會因為我多寫多久就能多領薪水,
對方死咬我上班時間與打卡時間不符合這點)
問題:
小弟只是想理解,
根據以上陳述的這些狀況,
應該怎麼處理並應對會是最好的呢?
以及這些罪條真的是否這麼容易成立?
我只是覺得我根本沒有什麼動機想騙他錢...
卻被搞這招,好死不死人又在國外,
家人有問過請律師也是一大筆費用,
所以想說至少先來法律諮詢版尋求更多的協助以及幫忙再來跟家人商量。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