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之前被網路詐騙 大約10000元 報案後有抓到人頭帳戶(共犯)
第一次開庭的時候 被告都認罪了 說想要和解
法官定了時間說下次要調解
問題:
1.這表示我要再跑一趟法院 可以以電話或書面表示要補償的金額就好嗎?
2.上次開庭的時候 我跟法官說 想拿回被詐騙的錢
這樣就算是有提出民事訴訟了嗎? 我還需要提供什麼書面資料嗎?
3.上次開庭的時候 對方有請律師
律師說被告年紀都還小(剛成年 沒工作)
可能沒辦法完全還當初被詐騙的所有金額...講了一大堆
有律師感覺就很專業 下次調解的時候我應該怎麼做= =?
4.我可以提出筆被詐騙的金額還高的金額嗎?
例如這去開庭花費的交通費(大約600元)
5.總共詐騙十幾人 總金額70多萬
我算是裡面金額比較少的 但是上次開庭的時候有提出返還要求的只有5個人
那其他人就算是放棄了是嗎? 我會有可能調解失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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