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於2月底租屋 簽約一年
於四月發現有嚴重壁癌 水電工認為疑似牆壁內漏水
指出得打掉牆抓漏 若打牆抓漏則我得搬出
房東於是提出提前解約
但是我並不是很想搬出(喜歡這房子) 於是詢問房東是否有折衷辦法
後來雙方妥協 得以繼續住
這次又有另一個問題 又跟水有關
房東續派水電工來看 看完後房東表示這次得提前解約 來修理房子了
我也同意 也找到新屋 五月底會搬出
問題:
契約上寫:
甲乙雙方得提前終止本約 並賠償他方月租金一倍之違約金以解除本約
請問這樣我是否可以和房東要求此賠償??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