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在試用期被解雇,老闆以第十二條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開非自願離職書所以無法領失業補助,老闆的理由是朋友不願意遵守"今日事,今日畢"的工作原則,朋友表示無加班費所以拒絕留下來加班,上網查過這條很有討論空間,版上查"非自願"好像找不到相關討論,朋友已至勞工局申請調解,想請問有什麼辦法讓朋友申請到失業補助嗎?第一次用手機發文排版亂請見諒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4-05-21 03:18:00沒有幹什麼違法事情很難違反這條..老闆亂用條目...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4-05-21 04:10:00
先申請勞工局調解看看。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4-05-21 05:49:00不用證明吧 這條本來就不是這樣用的
作者: abm311 (abm311) 2014-05-21 08:47:00
需要舉證的是資方不是勞方。
當初工作規則和勞動契約怎樣定的?是怎樣的工作和當初發生怎樣的事情?
你朋友勞保投保有超過一年嗎?不同公司的也算...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這點也可跟勞工局檢舉..
請問一下老闆舉證是要由誰來判定呢?朋友應該是本來就不得老闆緣,某次投標案又臨時請假惹到老闆所以被fired,是說他那天沒去也不構成公司的損失,因為他只是進公司未滿一個月的小業務。勞保投保還要再問一下這我不太確定,加班費好像因為老闆一開始就沒說有所以他也沒加班過請問這樣有辦法檢舉嗎?他是被fired後等快半個月才收到非自願離職書,然後發現老闆來這招。謝謝大家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