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某天我朋友開車,跟對向摩托車發生擦撞。當下有下車跟對方交談
(有路人提供行車記錄器的記錄,有拍到我朋友跟對方交談),後來因為路很小
完全擋到了後方車子,所以就先把車移動,當下因為車多,所以移動了很遠
(基本上就是兩台車寬度的馬路)。當下警察來到了,而我朋友的朋友在移車
的時候也到現場,跟著對方一起去醫院,警方也去做筆錄。後來我朋友
也幫忙付了對方的醫藥費。談賠償的時候,因為保險公司說"一定要作筆錄"
而問題是到達車禍現場跟做筆錄的員警根本不是同一人,加上警方已經知道
有行車紀錄器拍攝到我朋友的身影,作筆錄的員警卻還是一口咬定說我朋友
肇逃,現在就變成說要被起訴肇事逃逸
問題:請問上述的情形真的屬於肇逃的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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