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車禍和解不成,對方提告,最近收到開庭通知和起訴書
但是在文件中
有一些在和解時和檢察官問話時沒出現的東西
一直到收到開庭通知和起訴書時才知道有這些資料
1.對方寫的一封給法官的信
當然是把我方寫的十惡不赦
誇大自己的病情
並建議判賠金額之類的
2.車禍肇事現場鑑定
我方與對方只是擦撞
對方並無倒地
地面無煞車痕跡
當下沒有報警
但他在一個月後卻去警局報案
然後還有了車禍肇事現場的鑑定書
問題:
1.信件內容不符事實
我方在開庭時要針對信件內容答辯嗎?
另就是起訴書和診斷書等資料我可以理解
那這封對方單方面說詞的信是可以隨起訴書一起附上當作證據的嗎?
2.對方在一個月之後才報的案和做的筆錄
那這份車禍肇事鑑定是否有當作證據的能力
因為離事故發生都有一段時間了
而且車禍肇事鑑定的說詞是單方面的
簡單說就是我方認為與事實不符
該如何提出異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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