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妹為賣方,於去年底使用網路拍賣平台售出二手3c物品(已過保),
使用郵寄方式,售出前與該買方在問與答過程中,皆有回覆買方的問題
及該商品狀況(例如:出產日期、可否正常使用等等),
出貨前我也有再次測試該物品是可以正常使用的(但無錄影存證)。
在物品售出五個多月後,買方卻告知在這五個多月有使用過,
但該物品都無法正常使用。
(但在這段期間內,買方皆無告知任何無法使用訊息。)
一收到買方的訊息,我有回覆買方,在出貨前我有確認可正常使用,
且物品售出已經過五個多月,並請對方再次確認是否為操作錯誤問題,
但對方卻回覆我是故意販售無法使用的的物品。
問題:
在這件事情上他若告我惡意詐欺能成立嗎?
想請問板上各位前輩的看法與建議,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