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祭祀公業規約修正事宜

作者: justboy (justboy)   2014-06-09 20:22:34
事實經過:
我們家族祭祀公業最近正在訂規約
其中規約第12條、第13條大概是在講變更及持分。
第12條訂定規約變更需開會由一定出席人數同意或一定比例人數書面同意即可變
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3條則規定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每個人的持分。
然後當初每個人的持分皆有寄存證信函告知所有派下員。
現有A想要增加自己的持分,但增加的部分則是由B的部分撥出,
想當然B當然不會同意,所以A想要用第12條一定比例書面同意通過去變更
其他派下員因為自己的持分不會變動,所以都以不關自己的事印章就蓋下去了
就這樣兩個人開始起衝突,連帶的影響其他派下員的權益。
問題:
我們家(非本案當事人)覺得這樣很不妥,這應該是雙方先行協調的事,怎麼由多數無關的
人去決定,這樣有點像是多數暴力,如果有一天我們家被這樣搞怎麼辦,所以想在大會討
論在第13條最後加個但書:「....,但二人以上持分之變動,應由利害關係人先行協調,
並作成書面紀錄後提報本公業後依本規約第12條辦理修訂事宜。」
加了這段話有跟祭祀公業條例衝突嗎,又或者用字需要修正的?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4-06-09 20:26:00
那跟B講,換成B去改規章搶奪所有其他人持份,大家就會怕了.
作者: hana2 (hana)   2014-06-10 13:44:00
內政部98/12/22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340號函看一下A要取得持分 應該是要B簽署財產權的讓渡書但財產權讓渡後 B還是具有派下員的身分 其身分權並未喪失也就是說 日後公業的開會表決 B還是有權利表決但是日後公業的財產或是其他收入分配 B就沒有權利
作者: justboy (justboy)   2014-06-10 21:37:00
意思是說A與B之間持分的變動可以不依規約第12條辦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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