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家是電梯大樓 近期廚房水槽只要水量太大(例如一盆水倒下)
樓下鄰居就會反應他家廚房會漏水 而且損壞部分裝潢
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
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
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因此鄰居就說修理水管的費用由雙方分攤 可是他家裝潢損壞部分要我全額負擔
問題:
1.如果鄰居改為主張 因為該管線顯然是我家的管線 也只有我家在使用
而要求修水管的費用須由我全額負擔 這樣他站得住腳嗎??
2.該條例沒提到裝潢部分 如果修水管費用是雙方分攤
那他家室內裝潢毀損的部分 有權要求我全額負擔嗎??
還是說 既然修水管是均攤 那麼室內裝潢也該均攤??
3.我是否可以主張 對方應該舉證漏水問題是出於我家的"過失"造成水管破壞
(亦即水管若僅是自然老化漏水 則不算我家的過失)
若對方無法舉證我家過失 則他家裝潢修繕是他家的事 我不需分擔??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