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個資法中關於蒐集個人資料

作者: IFRS (自我實現,愛人與被愛^^)   2014-06-19 21:14:32
蒐集、處理及利用,是三種不同樣態的「行為」
而「告知」又是完全不同的意涵,千萬不要混淆
我就直接打在下面
※ 引述《c615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我在公家機關上班,當民眾向我申辦業務時,我必須查詢民眾資料,因此我們各項業務的
: 申請書都會有查詢同意書,有時候會忘記給民眾簽名,其他人就會一直念說那很重要,現
: 在個資法很嚴格,我們沒給民眾簽名就直接查會違反個資法。
: 問題:
: 我的問題是,沒讓民眾簽名就查資料真的有違個資法嗎?因為我看法條中"個人資料之蒐
: 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是得免為告知,申請這
: 項業務,我們就要去查詢他的資料,看是否符合資格申辦,這樣應該是屬於公務機關執行
: 法定職務吧,雖然我不是公務員,但我也是代表公家機關在執行職務。
: 我的疑問是如果若未讓申辦民眾簽署同意,就逕行查詢資料即是違反個資法嗎?
簽署「同意」這件事,還要看簽什麼要的同意
一、是要向民眾「蒐集」個人資料,所以請民眾填同意書?
二、還是告知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請民眾填具已告知聲明?
如果是蒐集的問題,法務部102年12月5日法律決字第10200683890號
及102年12月5日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函略以:
查個資法並非硬性規定一律皆須簽署同意書,如非公務機關基於勞工
行政(代碼:114) 之特定目的且屬人事僱傭契約等關係之蒐集、處
理(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參照),則無須再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即得為之;若無涉上開契約關係之其他個人及家庭資料蒐集、處理,
如無第19條第1項所定其他款項法律要件之適用(個資法第19條第1項
參照),則須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 款參照)。
如果是告知又跟同意書弄再一起,法務部意見略以:
公司將告知書與同意書列於同一書面而未明顯區隔,易造成員工混淆,
而為概括同意。為避免員工混淆,於執行個資法第 8 條之告知說明,
與同法第19條第5款、第20條第1項第6款需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而為特
定目的外利用等情形,宜於不同書面,或另於同一書面之適當位置明顯
區隔為之,始為適法。
作者: opm (活著堆好積木)   2014-06-20 15:23:00
倒蠻懷疑您能賺到啥?
作者: qmaper (~卡片~)   2014-06-20 18:57:00
????賺啥賠償
作者: shiva999 (guru)   2014-06-21 23:08:00
你是要賺什麼?? 你幾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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