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上上週在澎湖租機車出遊,是用我的名義租的車,
卻和一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導致機車斷成兩截全毀。
車禍當時我是機車的負載人,我朋友載我,
所以這次車禍應該沒有我的責任(是嗎?)。
但因為目前責任未釐清肇事者遲遲不願賠償,
只能我先賠償車行損失,之後再與肇事者交涉。
車行是說我把錢匯過去,
他們買了新車會把發票寄給我,
但光一張發票還不夠吧?
問題:
1.是否我與車行間該多簽什麼文件或證明,以利後續之求償?
是否還是得再跑一趟澎湖?
2. 關於車行的開價,
合約有提到“機車因事故致損壞時由乙方負擔賠償修理費,修車期間甲方之營業損失…,因而所衍生該車價值之損失亦由乙方負擔。”
撞毀的是今年四月份的新車,車行說暫不計營業損失,但是要陪新車全額,完全沒有折舊(雖然要折也折不了多少吧),對照合約所寫,這樣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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