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解僱後,追溯過往請假薪資

作者: Ruhe (Ruhe)   2014-07-07 22:33:47
事實經過:5月遭解僱,發放5月薪資時,資方以2-4月有請事假為由,追扣部分薪資
問題:請問(1)2-4月薪水已發放,於5月份追討前期請假薪水是否合理?
(2)請假扣薪基數是否都應該為 合約薪水/30,
另外請問這個的法條依據為何?
(3)若資方來信申明“本公司將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是否觸及恐嚇?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PS 因資方一直提及"法律途徑",小妹唯恐資方衍伸其他困擾,若有說明不足的地方,
煩請提醒!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7-07 22:39:00
"誤給"則15年內都可以要 自願給予反悔則不能要依法訴訟是憲法保障的權益 不涉恐嚇
作者: Ruhe (Ruhe)   2014-07-07 22:48:00
請問,若每月薪資皆為老闆親自轉帳,是否算是“誤給”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4-07-07 23:57:00
無法判斷
作者: enterpirse (小嘉)   2014-07-08 00:47:00
一般常理推斷,當月事假應扣當月薪資,老闆未扣薪資也比較不能扣五月份薪資來充數不過,勞工請假規則也有載明事假一日是扣一日薪資,縱然五月才扣,對你似乎沒有構成不法的侵害。另外,一日薪資的多寡,不是依據合約薪水,而是依據每月薪資,合約薪水若載明30000,但每月經常性給予的薪資卻高達五萬,那何者才是你的薪資收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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