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Ruhe (Ruhe)
2014-07-07 22:33:47事實經過:5月遭解僱,發放5月薪資時,資方以2-4月有請事假為由,追扣部分薪資
問題:請問(1)2-4月薪水已發放,於5月份追討前期請假薪水是否合理?
(2)請假扣薪基數是否都應該為 合約薪水/30,
另外請問這個的法條依據為何?
(3)若資方來信申明“本公司將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是否觸及恐嚇?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PS 因資方一直提及"法律途徑",小妹唯恐資方衍伸其他困擾,若有說明不足的地方,
煩請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