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張三於2013年7月1日從銀行領出50萬現鈔給李四,李四說要幫張三投資
但給李四時沒有寫任何憑據,也沒有證人看到,沒有錄音
事後張三覺得受騙,告李四詐欺
若檢察官追查金流發現李四分別於2013年7月9日
還有2013年7月11日各存入25萬現鈔到自己帳戶。
問題:
李四現在不承認這筆錢是從張三那裏拿來的,請問這樣是李四要舉證自己的金錢來源
還是張三要舉證李四存入帳戶的錢是從張三那邊來的
有無法法條或是判例可供參考,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