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民國102年10月20日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有驗傷
對方當下無明顯外傷僅開立踝挫傷驗傷單
我方驗傷單(我父親):上唇兩公分撕裂傷,牙齒(斷裂)之開放性傷口
髖、大腿、小腿及踝磨損或擦傷
膝挫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現場無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雙方有保險但車禍發生當下並未連絡保險公司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雙方皆騎乘機車,其時號誌為黃燈數秒後即轉換為紅燈,
我父親放緩車速欲緩行至路口停等紅燈,此時對方突然變換車道且未閃燈,
我父煞車不及由對方後側撞上,因我父已放緩車速故對方並無明顯受傷。
六、問題:
1.因我父親認為是對方突然變換車道,且對方並無明顯外傷,
故除雙方保險交叉理賠部分,再包$3600紅包給對方,以作和解,但對方拒絕。
2.對方後來對我父提出刑事告訴,
並主張「他已在停等紅燈,我父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不慎撞及前車
至受有踝挫傷之傷害」。
3.刑事庭前簡易法庭,檢察官「僅問我父是否有撞到對方」,我父回答「有」,
我父欲對事實作陳述卻遭檢察官制止。
4.而後刑事判決我父
「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雖經上訴,仍維持原判。
5.日前對方又對我父提起民事訴訟,並要求賠償20萬6250元(包含醫藥費及精神賠償等)
*其實我父親受傷很嚴重,光牙齒部分就花約14萬醫藥費且約半年無法正常進食,
更不用說我父親的機車,車殼幾乎全毀。
如今想請問「民事庭的部分,我方應如何主張較有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