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某老師在備課時,最初用一位美國學者的專書(a)當主要教材
(中譯本,美國出版社授權台灣出版社翻譯,但著作版權歸美國出版社)
但發現書裡很多內容都不會上到
所以他就以這本書做主要架構
摘錄、擷取、精簡、或者稍微改寫書裡面的內容、敘述方式
其餘少部分再另外加入其他書籍、文章、網路資料作為補充...完成一份講義
在上課時發給學生使用
這份講義的內容有點等於專書(a)的精簡版
同時加上額外補充的一些資料(這些資料也是從其他書籍或文章裡來的)
後來,這位老師把講義拿去出版社出書
自己另訂一個書名,作者是他本人
書的內容和講義大同小異,但有把專書(a)引註並列為參考書目
然後這本書就被老師列入自己的著作清單裡面,當成發表成果
同時,老師還把這本書列為上課的主要教材,要學生購買
至於專書(a)就沒被列為上課教材
問題:
1.請問,這位老師的行為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他並沒有取得美國出版社和台灣翻譯出版社的授權
但他有在書裡引註專書(a),這樣是不是就沒事了??
如果有違法,那違法的點有哪些??
2.如果有違反著作權,那有權提告的單位是那一個?
是台灣的翻譯出版社?還是美國原文書的出版社?
3.這種情況如果被出版社抓到會怎麼樣??會被判刑或罰錢嗎??
追訴期又是怎麼計算呢??
有勞熱心版友的回答!!
我不是這位某老師,只是聽說有人這樣搞,私心覺得這種行為很xx而已
不知道有沒有辦法可以治這種人?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