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租屋機車管理費50元/月,一次收半年,中間租期到,要求返還未租月份之車位清潔費
遭到管委會拒絕,說無此先例。
經詢問地方員警,皆表示於法該退,但屬於民事問題,他們只能告知雙方可能的結果
但是若要強制必須告民事,曠日廢時也超過這費用,看我自己的意志。
其實我是沒差這100元,只是租屋過程中,很明顯就是看到所有權人很乖,看到我這
租客就是欺負我,動則嗆我等妳是所有權人再來說之類的話,我可從沒拖拖欠過
任何費用,對他們這種勢利眼就很不爽,更別說我現在不租了,根本沒人鳥我
問題:
1.管委會說一次就是半年,中間不租是妳的事情。我認為那是基於收費方便,
沒有租的事實就該退。況且我是租約到期,不是單純不租機車位
不知道這樣是否合理合法
2.如果我走民事,也勝訴,那訴訟衍生費用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3.警察說可以來作事實說明,我有意請他來,是否有助於讓管委會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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