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在前面,如果媽媽一毛錢都不要,那完全不用擔心
晚上可以好好睡覺^^,理由分述如下:
※ 引述《emily0828 (~"~)》之銘言:
: 不知如何分類但應跟繼承有關故選繼承,請見諒!
: 事實經過:
: 昨晚我媽收到了民事起訴狀,我媽是追加被告,長輩一收到便很憂心整晚睡不好,
: 我們現在也正在申請諮詢中,但想暸解多一些,故上來詢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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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敘述一下我媽娘家的情況,加上她共六名子女,(四個舅舅一個阿姨)
: .100年的時候外公、外婆相繼過世,外婆名下財產為一土地與一建物。
: .因大舅舅強調外公過世前的醫療費不少,
: 故向我媽與其他兄弟姊妹協調外婆名下的財產全歸他,
: 有跟大家拿證件說會去幫大家辦理拋棄繼承,
: 因為收到這封起訴狀,裡面其中一個附件是土地和建狀的現況,
: 我們有看到他將土地與建物拿去向銀行及他人抵押貸款總金額將近五百萬。
: .另外二個舅舅和一個阿姨均有欠銀行卡費多年未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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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的情況是銀行針對我舅舅和阿姨的欠款要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 但很奇怪的是他有附上一張証物是士林地方法院家事庭函,
: 說明並無受理拋棄或限定繼承等事件,
: 但在土地和建物的附件中權利人已改成我大舅舅一人。
: 現在我們的疑問是
: 一、這樣是代表我大舅舅騙大家並沒去辦拋棄繼承嗎,
: 我們在猜他可能是拿大家的證件去把土地和建物改成他一人所有,
: 但如果是這樣我媽說他也並沒有被課到遺產稅?
如果無受理拋棄限定繼承,代表你的推測無誤
當初可能是
1.假造繼承分割協議書等,辦理繼承(比較可能是這個)
後續應該無遺產稅問題,因為已經完納,頂多舅舅後來主張不當得利
但舅舅的係因不法原因,原則上不能請求的
民法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0條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2.假設贈與或買賣等移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屆時如銀行撤銷遺產分割登記勝訴,可能有遺產稅問題
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
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
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
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依財政部94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40號公告,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95
年1月1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779萬元。
三、另依98年1月21日總統令公布之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繼承發生日(死亡日)
在98年1月23日以後者,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
另外還有扣除額,詳情請看:財政部說明http://ppt.cc/~YRX
所以要(1200萬以上+扣除額)才有遺產稅,一般來說不容易
不過又看到士林地院這個關鍵字,也許有到,稅率10%
: 二、現在銀行向法院申請撤銷遺產分割可是又說沒有辦理拋棄繼承,
: 那為什麼又說要撤銷遺產分割呢?這樣不是拋棄繼承沒辦沒分割成功嗎?
猜測是,未辦理拋棄繼承,逕拿證件假造遺產分割協議書
因為沒辦拋棄,所以繼承之房地是六個人公同共有
弄一個假分割,但法律上可以撤銷,所以未來可能會回復公同共有
: 三、我們想到後續可能衍生的問題是,
: 在銀行撤銷遺產分割後是代表土地和建物權利人變成六名兄弟姊妹嗎?
銀行應該另一個舅舅和一個阿姨的債權人?
如果是銀行代位債務人(舅姨)撤銷成功,會恢復原狀(房地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46條規定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
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那我大舅舅貸款的錢會變成大家一起欠的嗎?
: 如果之後我大舅舅如果又沒還錢,我們會不會因此又背上其他債務?
不會,貸款與房地的關係是抵押權,也就是頂多擔保品拍賣而已
債務人還是大舅舅
另外,民法現在採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縱然死亡在修法前,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也都溯及既往。
民法第1148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
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
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
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
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
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三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 其實我們家的心態就是多的錢不拿也無所謂,但不想跟這群背負一堆債務的人再有牽扯了
: 所以當初才想說就拋棄,所有財產大舅那麼愛爭給他就算了,
: 但現在又有後續的問題,媽媽真的很煩惱也對這群"親戚"心灰意冷了,
: (收到法院通知後媽媽很著急的打給大家問情況,大家都說不要管他就好了= =")
: 麻煩有法律知識的人能幫忙協助,感激不盡!
: 我們家的立場是都不要繼承沒關係,
: 我們也會找其他管道再問問看,再次感謝!
找律師問問看囉
: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另外,你頭腦好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