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5/7號 晚上 我開車(肇事者) 路口左轉不慎撞到兩個正要過馬路的行人
當下馬上報警以及救護車送去醫院 我留原地等待員警畫圖酒測
隨即前往醫院看兩位傷勢 六個小時後 其中一位行人不慎往生(95歲老人)
就診斷書來看 死因是車禍造成 我要負全責 (我全程在醫院陪另一位行人 也是老人)
另一位老人診斷書 腦部腦症盪 外部挫傷
在5/24號和往生者法定繼承人達成和解 6/24賠償完畢
7/15號和另一位老人達成和解 8/15賠償完畢
問題:
在6/9號的時候 有開偵查庭 檢察官後來送車禍過失鑑定
收到通知單要去開會 8/22 事發當天也有圖 後面也有做筆錄 警察也有調監視器
兩方我也達成和解也賠償完畢 那這樣我還要去開會嗎?
我申請初步判定表的內容為 我方 疑左轉彎疏於注意車前狀況
兩行人為 疑穿越道路時為行走行人穿越道
謝謝各位!!!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