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業務侵占? 無主物先占?

作者: k702 (..)   2014-08-19 22:05:33
事實經過:
甲為便利商店店員。
某日某客人結帳完向其表示因為沒有集點的習慣,所以就不索取點數貼紙了。
甲當下心想既然他不想要,那我就收下了。(未詢問該客人)
唯當日過於忙碌,甲直到下班都忘記取走該客人的點數貼紙。
隔日下班前才臨時想起,遂將該客人當次結帳的應有的點數貼紙數量帶回家。
問題:
1.甲是否構成業務侵占?
2.甲可否主張該客人當下已拋棄點數貼紙所有權,故非侵佔而是無主物先占?
3.若甲於客人結帳當時已將點數貼紙從櫃檯取出,交付給客人前而客人說不需要。
故將其另外放置特定處,直到隔日才取走。
或甲於客人結帳當時尚未將貼紙從櫃檯取出,而客人即說不需要。
隔日甲從櫃檯將該數量的點數貼紙取走。
兩者有差異嗎?
謝謝各位~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4-08-19 22:09:00
作者: windwater (風水)   2014-08-20 00:08:00
依民法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所以只要沒有交到客人手上,都還是算公司的財產…除非客人收下後丟掉,才有可能成立無主物先占。
作者: k702 (..)   2014-08-20 06:09:00
感謝~ 我忽略交付這個重點了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8-20 11:10:00
客人丟下後是給的人的身分很重要,是店員還是給個人?且便利店有店員回收的內規,所以東西還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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