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2012/10/28 我至台灣大哥大的門市(非直營店) 辦理門號"續約"
當時依據他們的說法
通話費的月租為568 期限30個月 (也就是2015/03/28左右到期)
網路費月租為249 期限12個月 (1G流量/月)
問題:
最近我嫌每月網路流量不夠用 想去提升網路的每月流量
前去詢問後 它們說要先解除現在的網路 再重新弄一次合約
這次想申請的 是268的方案 (綁約1年 前半年網路吃到飽 後半年2G/月)
等到我正式想去申請時 突然發現我的舊網路合約還在 而且現在還在綁約期內
仔細詢問後 我的網路合約 從2013/10/28才開始生效 也就是說 現在還在
綁約的12個月內(?! 合約還有在一年後生效的??)
期間(2012~2013)的網路費跟流量一樣照算
如果想解約的話 我還要付約400的違約金
我並不是想計較那400塊
問題是實在太莫名其妙了
如果每個客戶都用這招 然後大家都乖乖被坑個400 不就把客戶當凱子?
他當初也沒有跟我說2013/10/28 網路合約才開始算
請問 該怎麼做比較好?(說實話我覺得這400太莫名其妙了 原則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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