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8/20日騎車經過附近人家門前的公有馬路,該戶人家有養一隻中大型的黑色土狗
平日狗就會追路過車輛,主人只會在遠處說"不行回來"
也要求過該主人綁狗,主人總以"我有綁狗自己掙脫,我的狗不會咬人"來應答
該處又在轉彎下坡,若加速騎走狗依舊會追車,會造成更大危險
所以只能停車,平時這麼做狗會離開
但當日主人也靠近我跟我說"不要怕我的狗不會咬人"
這時狗就往我的頭頸攻擊,我有注意到狗的臉色不對
所以用手臂擋住,但狗像發了狂似的不斷繼續攻擊
即便狗主人在旁邊,因為狗沒有項圈,根本控制不住狗
造成大腿內側咬傷,褲子整件扯破,上衣也咬破
狗主人當場承諾會賠我一件褲子
當天去警局報案,當晚主人並沒有來表示什麼
隔天一早來包了2000元紅包
但同時說"小事而已為什麼要報案,為什麼要弄的整個農場都知道"
"你們有養狗也知道狗追的時候停下來看他就好"
"狗自己掙脫的"(但當天上午已有同仁被追車)
(有錄音檔)
爾後事發至今已經十來天,主人只有找我長官想要搓湯圓
也想包紅包給我長官希望他幫忙說話
並承諾會每天帶我看醫生(可從沒出現)
問我喜歡吃什麼要買給我(也沒出現)
下山就醫外傷、精神科花費,車費約莫6000元整
包含精神科,因有恐慌經精神科醫生判斷為急性創傷後症候群
問題:
之前同事因為被追忿而打狗,被對方要求兩個月薪資賠償(雖然最後沒賠,因為狗沒受傷)
所以想要求我的三個月薪水當精神撫慰金及醫藥費,請問我把這些佐證都舉出
去調解委員會有機會得到這樣的賠償嗎?目前是想說若無如此,就只好提出告訴
也會告知對方,若提出告訴同時一併針對動保法向動保單位申訴
針對第 20 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農委會於民國本(89)年10月19日公告:「自民國90年6月1日起,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
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
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使
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除此之外刑事有過失傷害可以提出告訴外,還有什麼可以提呢?
民事部份我可以做什麼幫助自己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