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attyce (平凡中的幸福)》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想請問版上法律達人
: 因之前跟女友交往期間
: 將家中已送給母親當生日禮物的一個名牌包借給對方用
: (因媽媽不常使用這名牌包 前女友有使用上的需求)
所以包包是令堂的
: 後來因故分手
: 想向對方討回名牌包
: 但對方硬說是我要送給她的 所以不想歸還
你如何能送或借令堂的東西給女友呢? 你有得到同意嗎?
這邊就有爭議
就算對方當時真的以為是你要送他的
但其實你只是借他 這部分或許可以爭取意思表示錯誤 要求撤銷
可以參考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 當時買包包因為在國外 所以有登記我的名字
: 有姓名跟包包型號單據
: 也有刷卡發票留存
: 還有購買日期的下周 就是母親的生日
: 自己認為也許這樣日期可證明就是要送給母親的
: 問題:
: 想請問用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的法律訴訟
: 可以有機會要得回來嗎???
參考推文及判決之後 修改一下
機會十分渺小 除非你能舉證包包是你借他的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