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男方與前任女友,N年前論及婚嫁時協議買房,房子登記於女方名下。
後因故雙方後決議分手。分手當下男方詢問女方是否要房子,女方口頭說明
不想要留房子,故男方則請女方結清已負擔的金額,將以現金一次歸還。同
時男方遷入。但所有權仍在女方手上。
日前,女方寄存證信函,要求男方搬離房子,表明房子是"租"給男方,
而房貸是男方所支付的房租。雙方已進行兩回調解委員會,但未能當下取得
共識,女方言明:「不願意再開調解委員會。」並且要求直接去找律師見證,
或是直接上法院。
希望事情能夠盡快落幕,但看來可能法院一途難以避免。
問題:
房子是要不回了,但若真走上法院一途,男方是否有勝算?也就是拿回
部分已支付之費用?
另,該以何為主張?因"借名登記"恐難以舉證,因當時論及婚嫁,並未
考量分手一事,而簽下借名登記之協議約定。
"條件說"成立嗎?→以"結婚"為前提之條件下購屋,將名字登記女方名
下,但雙方並無結婚之事實,條件不成立,請求女方歸還得利?
(有點類似前一陣子的聘金新聞,不知是否說得通呢?)
未能全盤寫出,僅針對大意描述,
先感謝各位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