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 出庭與否的問題

作者: Railshotgun (Railshotgun)   2014-09-21 20:56:07
事實經過:
去年被詐騙了兩萬多塊
在今年收到兩張傳票
但是上頭都有被用螢光筆標示"請自行決定是否到庭陳訴意見"這句
所以第一次收到時 我是覺得可以不用去
當初在警局做筆錄 警察也告訴我 這個通常拿不回錢 可以不用去
我也沒打算要拿到錢 這樣就算了也沒差
不過前兩天又收到第二封傳票 想說乾脆來問問看
又看到注意事項寫著證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會罰錢什麼的
我的傳票上是只有寫被傳喚人:戶籍地址 告訴人 xxx這樣
所以我應該不是證人身分?所以就像螢光筆標註的我可以不用出庭嗎?
(另外被同一人詐騙的不只我一個 六七個的樣子)
問題:
請問我這樣是否可以不用出庭?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21 22:11:00
一單歸一單,上一張傳票有註記,這張沒有,不等於可比照上一張傳票的註記來辦理....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4-09-21 22:12:00
身分是證人嗎? 是的話要去
作者: niceshotse (頭文字K)   2014-09-21 22:12:00
另外,傳票上都會有書記官姓名與股別的聯絡分機你可以打去問書記官,是不是法官有什麼問題想當面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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